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是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落實上級有關要求,認真做好清理積案工作,在此基礎上,及時制定三項措施,有效鞏固工作成果,堅決杜絕出現『前清後積』現象。
該院制定的三項措施包括:一是嚴格控制程序終結案件。把超過法定執行期限未能實際執結的案件,均列入執行積案的范圍。程序終結案件中,凡是有財產的案件,即使程序終結,也列入積案范疇;對於沒有財產的案件,在做到窮盡調查手段、窮盡執行措施、窮盡制裁措施的前提下,力爭實體終結。對於確實無法實體終結的案件,嚴格限制程序終結,確保從源頭上控制執行積案的產生。二是加大力度清理現有積案。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已做程序終結的案件,只要有財產沒有處理,或者沒有窮盡執行措施的,一律列入清理范圍,按年度逐步清理。此項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一年以上未結的執行積案由年初的152件減少到目前的90餘件,達到歷史最低水平。三是加強工作協作。加強與基層法院的協作,定期召開執行形勢分析會,認真研究疑難復雜執行案件並確定執行措施,對交叉執行案件,采取集中在一個法院進行執行的辦法解決;對需要其他法院協助的,及時與相關法院溝通協調,集中力量共同攻堅克難。同時在本院內部,進一步強化執行工作與立案、審判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在立案、審判的同時兼顧執行,使執行人員能夠准確把握審判思路,確保裁判結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