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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建立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是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一個『大動作』,涉及黨內乾部選用、管理和監督等諸多方面。這一制度的真正實施,需要黨內乾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與之配套。
在黃小勇看來,把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制度化、機制化,要有改革創新的勇氣和膽略,因為現行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乾部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仍存在著與建立這項民主制度的要求不相適應之處。
『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在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試點,其意義非常深遠。』黃小勇說,『這可為將來過渡到以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為主體,甚至以全體黨員為主體的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探索經驗、創造條件。』
『當然,實施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會遇到各種困難和問題。』黃小勇指出,『但這不能再作為延緩的理由,而應以實施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為動力,加快有關方面改革,進而為這項制度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的實施,要貫徹黨員本位的原則,千方百計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使全體黨員都能參與。』李成言認為,不能把參與人員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兩委」委員,而更應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原則。』在他看來,如果把廣大黨員拒之於外,就會嚴重削弱這項監督制度的有效性。『因為廣大黨員與「兩委」委員相比,必然是貫徹實施這項監督制度的主體力量。』
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李成言建議加快兩方面的配套建設。『一方面要建立對普通黨員權利的保護體系。比如,如何避免舉報者遭到報復,如何對舉報及罷免線索核實查處不受乾擾等。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和推行黨代會常任制。因為只有代表大會的權力行使日常化、制度化,罷免或撤換制度纔有基礎。』
『可以改進黨代會閉會期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決定方式。』許耀桐建議,『上級黨組織委任下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可以考慮不采取直接任命的方式,而采取上級黨組織提名,下級黨的代表會和委員會表決的方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紀檢監察學會副會長任建明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的實施,應給監督主體以必要的激勵。『有效的激勵是監督責任,特別是失職必究的規定。任何一個地方黨委或紀委,如果其中任何一個委員當期或後來被查出「不稱職」、有違紀或違法行為,同期任職的所有委員都應承擔一定責任。這些責任的規定要具體、可操作。』
『有效的激勵還要有必要的獎勵。比如,可以在黨內制度中規定,敢於監督或將成為職務晉昇、獲得表彰或加薪的重要因素等。』任建明說。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建立健全和完善的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是加強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黨風廉潔建設的重要措施,值得期待。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這項工作不但有緊迫性,而且極具創新性和挑戰性。□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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