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了解,自中央下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來,一些地方已在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面,嘗試推行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
2005年9月,杭州市出臺了黨內監督制度『10+1』配套實施辦法,其中《關於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就借鑒人大『罷免』經驗,進行了黨內領導乾部罷免或撤換的嘗試。
杭州市出臺的《規定》中提出:『如果領導乾部有不稱職行為,市及各區、縣(市)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和撤換其所在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這一規定強調,領導乾部有『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的』等10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不稱職。
規定指出,『委員書面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後,有關黨組織將安排專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有關黨組織經過集體研究後,作出是否予以罷免或撤換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必須聽取被要求罷免或撤換的委員、常委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同時,這一規定還提出,『提起罷免決定的,交由該委員、常委所在的全委會進行審議,並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2005年9月,深圳市出臺的《中共深圳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試行辦法》也明確規定:『黨員認為黨員領導乾部不稱職的,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罷免或撤換要求。』
該文件還指出,『黨員向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黨員領導乾部要求應當嚴肅慎重。黨組織對黨員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應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2008年11月19日,中共沈陽市委在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實施意見中也提出:『試行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處理辦法。』
『從各地情況來看,都不同程度地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本框架下,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實施細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分析,『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如果試點取得突破,必然會有力地促進我國執政黨的黨內民主建設。』
但最近本刊記者致電或實地采訪時卻發現,各地對實施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的進展和成效,始終保持著出人意料的『低調』。比如,杭州市委紀委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不清楚進展情況。』而沈陽市紀委相關領導也不接受采訪,並表示『需要中紀委發函,纔接受記者采訪。』
『在我國自上而下的權力體系下,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改革,罷免或撤換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最終只能走向空洞化,流於形式。』深圳市委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乾部對本刊記者坦言。
據多位知情人士透露,這項中央紀委的試點工作在各地開展得並非順利。由於多數地方缺少付諸實施的具體程序和機制,以及缺乏基本的保障制度,致使這項制度在落實和執行中成為黨內民主的『難中之難』。
[1] [2] [3] [4]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