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在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超過30%。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過40%。家庭暴力不僅引發嚴重傷害案件,還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訴人們,相比於事後懲罰,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護。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嚴重滯後。
2008年,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200米內活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並無固定的禁令內容,打電話、寫信、發電子郵件等都可被列為禁止的行為。
該《指南》目前在全國10省市72家法院試點,各試點法院已發出100多個人身保護令,其中只有兩例違反情況發生,自動履行率高達98%以上。這一數字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公權力對家暴的介入,對施暴者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我國保護令 依附於離婚訴訟民事保護令制度始創於美國。最高法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陳敏介紹,美國的保護令申請手續簡便,當事人只要填好申請表格交給巡回法庭或地區法院的書記員,便可立案。法院受理後,如果法官認為申請人敘述的可信度超過51%,則當場簽發一份緊急民事保護令。如果違反民事保護令被視為藐視法庭,法官可以決定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義務,甚至追究其違反保護令罪。
而我國人身保護令依附於離婚訴訟,是為確保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采取的民事強制措施,這意味著受害人要獲得人身保護裁定,必須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美國民事保護令的法律依據是國會通過的《對針對婦女的暴力法》及各州的反家暴立法。在我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僅僅是最高法院法研所的參考性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低,不能廣泛適用於審判實踐。
對此,相關專家呼吁,應擴大我國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建議最高法院考慮在各基層法院累積簽發和執行人身保護令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關於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建立我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J179
是否要到刺痛纔會醒 -高雪8次報警,卻沒有民警直接找到施暴者處理問題,沒有阻止慘劇發生,原因何在?
普遍觀點認為,夫妻有感情基礎,可能今天打,明天就好了。尤其當被害人流露出猶豫時,民警更願意對這樣的『家務事』退避三捨。所以,不能像保護其他罪行的受害人一樣,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造成我國對家庭暴力怠慢和姑息的執法現狀。
美國社會之所以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是1986年麻省發生的一起被殺案刺痛了公眾的神經。該案受害的妻子與丈夫分居,案發前多次尋求法律救濟,但警察認為她是拿家庭糾紛來給警察找麻煩,檢察官讓她回家去和丈夫『好好談談』,法官怪她用家庭糾紛這樣的小事浪費法官的時間。法官對她丈夫說:『如果你們倆願意互相折磨,那請便,但請不要花納稅人的錢來互相折磨。』5個月後,這位丈夫用槌子搗瞎了妻子母親的眼睛,開槍射傷妻子並紮了她3刀,最後把她臉朝下扔在旁邊的一個泥水坑裡,任她淹死。
謀殺案激怒了美國公眾。媒體將法官的言行曝了光。美國社會各界聯合起來,強烈要求通過立法,確保婦女不受家庭成員的暴力侵害。於是,民事保護令制度,成了美國解決這個棘手問題的有效手段。
這種以生命換來的法律,令人興嘆。回過頭來,是否我們一定要等到某一天被什麼東西刺痛了,纔會真正正視這個問題?(記者邱偉)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