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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日前以底商店鋪安裝的衛星接收器、空調室外機、排煙設備等對其生活造成不便和影響為由,將兩家店鋪和小區物業一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南開區法院審理後,依法支持了該業主合理訴求。
市民劉某於2006年在南開區某樓盤購買了底商,2008年4月開業進駐。2009年5月,劉某將底商一層出租給一家餐飲公司用於經營海鮮火鍋,二層由其本人注冊一家咖啡公司經營咖啡店。經營過程中,兩家店鋪安裝電線和衛星接收器的舉動,引來了住在三樓的鄰居齊某的不滿。據齊某稱,兩家店私自將電線安裝在其房屋窗前,電線全部裸露並安裝了三臺超大衛星接收器和一臺較小的衛星接收器,同時在齊某窗前露臺私自安裝了一套排塵排煙設備、6組12臺空調室外機,而且這些設備24小時開啟,給齊某及家人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和影響。此外,兩家店佔用齊某窗前開放式露臺存放食物和雜物,其員工經常登上露臺,給齊某及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經與兩家公司多次協商未果,齊某自2009年8月至12月在外租房居住,共支付租金2.4萬元。為此,齊某提起訴訟,要求上述餐飲公司和咖啡公司拆除違法安裝的衛星接收器、空調室外機、排煙設備、私接電線,停止對齊某露臺的非法佔用,拆除食物儲藏設備,並賠償其房屋租賃費2.4萬元;同時要求小區物業公司對這兩家公司的行為履行監管義務。
被告咖啡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說的窗前露臺是其公司獨立的房頂,上面的衛星接收器已經拆除了,但是否搬走還不清楚。空調室外機是開發商配備的,距原告窗戶30米左右,現機組和原告窗前已經做了隔板。排煙設備離原告窗前150米,在整體樓的南側,不在屋頂上,而且其公司也沒有私接電線。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餐飲公司也表示,其在通風設備和空調室外機處都安裝了隔離板,而衛星接收器與其公司無關。被告物業公司則提出,其沒有義務進行監管,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考慮對原告的影響,被告咖啡公司和被告餐飲公司應將衛星接收器拆除後的雜物予以清理。雖空調室外機已加裝隔板裝置,但有一臺離原告窗戶較近,對原告造成一定影響,故應挪動。關於原告索賠租房費用和物業履行監管職責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飲公司對排煙機放出的氣味、煙塵、噪音、輻射予以解決,因原告在庭審中對該項訴求撤回申請鑒定,因此無解決依據,原告可在有依據時另行解決。此外,考慮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飲公司所存放物品給原告造成影響,應適當給付其經濟補償費3000元。由此,法院判令被告咖啡公司將底商二樓房頂上的衛星接收器拆除後的雜物清理乾淨;將房頂上安裝的距原告窗戶4米遠的空調室外機遷至6米遠之外;被告咖啡公司和餐飲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補償費3000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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