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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26歲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董珊珊的母親稱,女兒遭受家庭暴力的過程中,他們曾8次報警,最終仍未躲過一劫。近日,王光宇被市二中院終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11月24日《京華時報》)
娶來的妻子不疼不愛,反而活生生打死,實在可恨。詭異的是這樣的『白眼狼殺手』竟然只判了6年半,這是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虐待罪最高判7年。如此輕的判罰罪既不能撫慰死者在天之靈,也無法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反而助長施虐方的囂張氣焰,挑戰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原本就是保護弱者、使弱者遠離家庭暴力的綠色救助通道,但眼下這條通道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而出現『腸梗阻』,結果弱者權益更加羸弱,施虐者越發瘋狂。
如果類似事件發生在香港或許董珊珊就會幸免一死,也無需東躲西藏,因為法院被賦予向施虐一方發出禁止騷擾令、驅逐令或禁制令權力。香港《家庭及同居關系暴力條例》規定:禁止施虐人騷擾被害人,禁止進入被害人所申請的居所或居所的指明部分或一處指明的地方;准許受害人進入、留在共同居所或居所指明的部分。反觀內地相關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麼過於籠統,要麼不易操作,缺少實際約束力。因此,從社會救濟、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等維度制定一部專門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顯得尤為必要。從立法層面給予受虐方剛性保護傘,也是許多發達國家防治家庭暴力的普遍經驗。當前,家庭暴力已成為我國公害,據調查,2.7億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如果婚姻家庭不和諧,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和諧社會根基就會動搖。鑒於此,完善相關立法刻不容緩。
如果能夠強化法律保障體系,那麼司法乾預機制就可以在家庭暴力發生時發揮作用。就本案來看,如果司法機關及時介入,執行得力,就可以有效控制事態擴大,減輕受虐方受侵害程度。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再加之相關法制漏洞,導致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
這方面不妨學習香港的做法,在虐待配偶案件中,警方會將受害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在有需要時將他們轉介至合適的庇護中心或社署。警方會為受害人提供福利、法律救助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資料,並視情況將受害人轉介至社署。如果內地有這樣事中救濟機制,我想董珊珊或許早就脫離苦海,就不會有8次報警仍未免一死的結局了。
在香港,支橕受虐配偶的組織非常多,有政府的也有民間的,救助方式非常多樣。譬如婦女庇護中心,在香港有多處地址保密的婦女庇護中心為面臨家庭暴力或家庭危機的婦女提供臨時居所和支持服務。庇護中心會提供24小時入住宿捨服務。如果內地也有這樣福利組織,試想董珊珊還會屢逃離屢被抓回,屢離不成嗎?還可能被打得生命垂危纔被記錄嗎?施虐方還可能如此逍遙法外嗎?
家庭暴力如大堤上的蟻穴,不鏟除必然損害社會和諧。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乾預,進一步疏通救助渠道,為受虐方提供法律、司法、福利上的援助,維護受虐方的合法權益,對施虐方予以嚴懲,同時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宣傳,防患於未然,讓每個家庭都在尊重、文明、平等中幸福地生活。(楊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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