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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寧夏吳忠12月3日電(記者曹健、張欽)記者3日在寧夏吳忠市采訪了解到,王鵬及其代理律師周澤在收到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後認為,在給予王鵬刑事賠償金的基礎上,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吳忠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吳海波表示,公安機關已經收到《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書》,並將盡快研究決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利通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稱,經審查,10月15日,吳忠市利通區轄區居民馬晶晶控告王鵬涉嫌誹謗罪,利通區公安分局於11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將王鵬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共拘留8日。利通區公安分局在此案執法中存在過錯,不應對王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決定給予王鵬刑事賠償1003.44元。
王鵬的代理律師周澤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利通區公安分局對王鵬的錯誤立案和錯誤拘留,給他及其父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為維護王鵬的合法權益,他的父親王志昌從江蘇到寧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費用,僅兩名代理律師往返寧夏的差旅費就是數千元。因此,除給王鵬支付錯誤拘留的刑事賠償金外,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5條規定,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周澤說,吳忠市公安機關在王鵬一案的處理上能夠積極、全面地認錯、糾錯,並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值得肯定。
3日12時許,王鵬已經乘車離開寧夏吳忠市返回甘肅省蘭州市。據吳海波介紹,利通區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長還隨同王鵬及其單位領導一同前往蘭州,為王鵬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