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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2月4日,全國普法日當天,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發出《規章違憲違法審查和反壟斷執法建議》,提出因鐵道部制定和修改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規章,未經過征求公眾意見或聽證論證程序,違反《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反壟斷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立法法,建議要求鐵道部明確規定,鐵路企業晚點或者未能按照約定運送旅客到目的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原因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鐵道部修改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開始實施。董正偉認為,鐵道部新規作出了對廣大乘客更為不利的規定,此前乘客晚點2小時可以改簽,而新的規定則規定普通列車乘客晚點2小時,火車票作廢。動車組列車不受開車後2小時內限制。這裡對普通列車和動車組乘客作了歧視性規定。
最近鐵道部對外的解釋是乘客晚點屬於違約行為,因而車票作廢,對公眾提出的鐵路晚點也要求賠償的主張,則認為於法無據。董正偉說,《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就是一份旅客運輸合同,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協商一致。火車晚點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乘客晚點卻要承擔火車票作廢的責任,這是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霸王條款。
除此之外,鐵道部的兩規章,還有多個不合理之處。為此,董正偉建議國務院責令鐵道部糾正《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顯失公平條款,保留乘客晚點2小時可以改簽或退票的規定;要求鐵道部刪除《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退票手續費』的規定,對補票手續費進行聽證後決定如何收取;要求鐵道部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刪除『火車票3日內到有效』的引人誤解規定;要求刪除《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旅客人身財產(含包裹)賠償限額規定,規定人身死亡賠償數額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由鐵路運輸保險支付。
建議全國人大、國務院應撤銷或督促鐵道部撤銷《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壟斷性規定,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責令鐵道部就《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召開聽證會或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後重新發布。
據記者了解,2008年5月4日,董正偉曾同時向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鐵道部提交了《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請求工商管理總局依法責令鐵路運輸企業撤銷火車票票面引人誤解的『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的格式合同,並糾正旅客人身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過低的規定;請求國家發改委應當依法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火車票退票手續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請求建立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的定價聽證程序制度等。
2008年5月22日,鐵道部在發函回復中答復:『關於火車票票面「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鐵道部近期已經啟動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修訂工作,在新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頒行之後,該規定也將作相應的修改。』同年7月3日,他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國家發改委表示已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指出對由於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應按退票費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對旅客提前退票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運輸企業因自身原因,沒有按合同約定正常完成旅客運輸任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
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辦公廳辦函字[2008]447號文件稱:『火車票票面「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到有效」的規定,是格式合同的一部分,但這一條款容易使乘客產生誤解,需要加以修改,以清楚明白的語言告知乘客。為此,我們擬就該條款可能引起歧義這一問題,建議鐵路部門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以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董正偉說,但是鐵道部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改中並沒有對火車票票面『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到有效』的規定和退票、補票手續費以及旅客人身財產損害賠償限額作出修訂。原《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14條,旅客人身傷害最高賠償40000元、隨身攜帶物品最多賠償800元的規定,第115條包裹最多賠償15元的規定等,也沒有任何修改。這嚴重違背了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同時違反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為此,纔向更高權力機關提出建議。(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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