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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12月2日《新京報》)。這意味著近日倍受各界關注、在全國范圍內鬧得沸沸揚揚的吳忠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舉報公考作弊的王鵬實施跨省抓捕事件,在輿論的監督和上級的直接乾預下得到了糾正。
『跨省抓捕』事件雖然平息,但圍繞這一事件的反思卻不應停歇。因為與這一事件相關的許多問題,包括具體做法、深層原因等都值得認真總結和探討,比如在舉報人長達三年的不懈舉報中,寧夏有關部門不僅高度重視,而且多次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復查,最終也有明確結論,甚至還有公開聲明,為什麼始終沒能說服舉報人,消除舉報人的懷疑?是調查核實工作敷衍塞責缺乏公正性說服力,還是調查過程及通報結果不夠公開和透明?還比如,公安機關為何輕易啟動了錯誤的誹謗案件公訴程序,到底源於對法律精神的誤解,還是確有權勢的影響?單靠輿論的『炮轟』和上級機關的個案糾錯,能夠防止下一個『王鵬案』發生嗎?
從近年來不斷發生的類似案件來看,『王鵬案』並非偶然,相反,其背後有著某種必然性。我們有理由斷定,『王鵬案』是一個最新個案,但它決不是最後一個。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國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為權勢者乾預司法、司法機關濫權將自訴變公訴提供了便利,留下了通道。因此,要防止下一個『王鵬案』的發生,必須割掉誹謗罪條款的『小尾巴』。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纔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意思是說,犯誹謗罪原則上告訴的纔處理,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纔由公安司法機關主動介入追究刑事責任。正是由於誹謗罪條款的『但書』規定這個小尾巴,纔使得一些地方的官員輕而易舉地將誹謗罪變為手中的『大棒』,『依法』打向舉報人。
對此,有專家建議徹底取消侮辱、誹謗罪,將其歸入民事侵權,只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筆者覺得如此因噎廢食地徹底取消誹謗罪,看似釜底抽薪之舉,但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權未必有好處,不應完全截斷公民對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誹謗行為進行刑事追究的途徑,只要堵住自訴變公訴的口子,讓其『全自訴化』就能較好地防止被權勢利用,避免司法機關的公權濫用。畢竟,我們在采取措施防止公權濫用的同時,不能把公民獲得法律救濟,進行依法維權的正當權利也否定。
不可否認,網絡誹謗往往具有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成本低等特點,足以造成嚴重的危害,但由於傳播者具有匿名性,被害人無力個人查案,給受害人的自訴帶來許多自身無法克服的困難。在保護公民權利時,我們必須看到這一點,但它仍不能成為公訴案件的理由。這些完全可以通過改革自訴案件的程序來解決。比如在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初步審查涉嫌誹謗罪的,可以由法院自行收集證據,或者委托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收集證據。這樣一來,既能防止權勢者直接操縱公安機關運用偵查權,也能避免訴前對行為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應當修改刑法第246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其中的『但書』規定取消。這一內容完全可以納入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便更有效地遏止已防不勝防的『自訴變公訴』誹謗案。(魯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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