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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簽字 |
是面臨見死不救的指責,還是面對強行手術的爭議?日前,廣州一家醫院選擇了後者。12月3日早晨,一名孕婦臨產時出現胎盤早剝癥狀,情況危急,必須做剖宮產手術挽救生命,然而孕婦堅決拒絕簽字。最終,醫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後,強行為其進行手術。孩子出生後很快夭折,孕婦目前情況穩定,但還不知道孩子夭折的消息。對於醫院的處置,家屬表示已經很滿意。這一事件讓人一下子想起3年前轟動全國的『肖志軍』案件,因為自稱丈夫的他拒絕簽字,令母子兩人一屍兩命。
患者的簽字權與醫生處置權之爭,再度引發激辯。
醫院形式上違法
處置沒有不妥當
『孕婦明確表示不手術且沒有簽字,醫院強行手術,從形式上講,醫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是違法的。』昨天,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這樣說道。『不過醫院僅是形式上的違法,它的處置是一個合法處置,沒有不妥當。』
卓小勤告訴記者,胎盤早剝會阻斷胎兒和母體的聯系,導致胎兒缺氧,隨之胎兒會出現窘迫可能導致死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進行剖宮產,纔能保存胎兒和母親兩條性命。所以當時醫院決定采取手術是沒有問題的。
『患者不同意手術醫院強行進行,這的確違反了條例。但是我認為院方的處置,也很合法。』卓小勤說,在臨床上尤其是在緊急手術的情況下,醫生需要區分患者的『真實意思』和『形式意思』。『她形式上是拒絕,但是不是真的反對?她真的就不要自己和孩子的命了嗎?』
卓小勤表示,患者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知情是前提,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纔能做出同意還是不同意的決定。『但是,對一個不懂醫的患者來說,讓他們完全知情是很困難的,尤其是在時間非常緊迫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可能勸說不成功,那麼是不是就非要等著簽字,錯過治療時機?病人的想法是不希望自己和孩子死亡的,在這種情況下,醫院代替患者做決定,是符合患者利益的,這也和立法宗旨相符合。立法宗旨不就是保護患者的利益和就醫安全嗎?所以醫院的做法沒有不妥當。』
對於醫院的強行剖宮之舉,省城不少醫生擔心廣州這家醫院會成為被告,對此,卓小勤表示,醫院雖形式違法,但做法符合民法通則裡的緊急避險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卓小勤認為,廣州孕婦所產之子之所以死亡,主要還是因為胎盤早剝造成的宮內窒息死亡,和醫院的手術沒有關系。醫院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則裡面的緊急避險原則。『緊急避險的構成有4個條件:險情是真實發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生命安全和財產受到危險和損害、當時沒有更好的方法避險、應以較小的損失挽救較大的利益。看本案醫院的做法,完全符合這四條。』
但也有人士分析,醫院這麼做,畢竟是違背了產婦本人的意願,無論是母子都安好還是嬰兒沒保住抑或者產婦本人留下後遺癥,哪種結果下,醫院都有成為被告的風險,雖然出發點是為了救命,雖然從道義上應該支持。
一旦遇到這種事,還真是挺撓頭
對於日前發生在廣州的這起『孕婦拒絕簽字醫院強行手術』的事件,記者昨天采訪了多位省城醫生。
『做了這麼多年醫生,真沒碰見過這麼不要命的!在那麼緊急的情況下,還要自己生。』昨天下午,省千佛山醫院婦產科主任榮風年告訴記者,雖然她在臨床上沒有見過這麼極端的個例,但是也曾碰到過胎兒特別大,而產婦和家屬非堅持自己生,拒絕剖宮產的例子。日前,該院婦產科來了一位超重的孕婦,看她的肚子,估計胎兒體重得在9斤左右,不具備自然分娩的條件,醫生建議她剖宮產。『可是她和丈夫堅決拒絕剖宮產,孩子出來頭,肩膀就是出不來,好在最後母子平安……』
榮風年告訴記者,當時的情況,醫生都嚇得不輕,很緊張。『萬一呢?如果真出了問題,患者可以告我們:我們不懂醫,你們懂,你們為什麼不堅持剖呢?』
『那麼如果廣州孕婦拒絕簽字的事情發生在您的身上,您會怎麼做?』記者問。沈思片刻,『我還真沒考慮過,不好說。要叫我的話,有了家屬簽字,醫院領導也同意手術,可能也就做了。我們不能眼睜睜的看著病人死。』
若100%的都同意纔手術
很多生命或許會被延誤了
濟南市第四人民醫院醫務科主任孫玉凱告訴記者,有一些病,醫生之所以不找患者本人說明而去找他的家屬,主要還是因為病情。『比如癌癥,我們不能直接告訴患者,這也是醫院采取保護性醫療的一種慣常做法,這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們應當這麼做。』
『目前醫院的做法,很難說一定要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孫玉凱說。但是就廣州孕婦這種患者本人意識很清楚,且明確表示自己不接受手術的情況,孫玉凱表示,『醫院這種做法,不管是從醫學的角度還是從倫理的角度,都做對了,因為生命高於一切。』
『實際情況是,醫院肯定面臨兩難選擇,這個事情遠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我想也沒有一個人會給你一個答案,結果不可預知。』孫玉凱說。
醫院處置權是否會濫用?
醫生:絕對不會 法學專家:有可能
強行剖宮,醫院的這種處置權是否會濫用?
『從醫生的職業道德講,不會濫用。因為每一種疾病都有診療規范,忽視這些診療規范,就意味著對病人不負責,給自己找麻煩。』榮風年告訴記者,在如今的醫療環境,醫患之間那種信任的建立非常難,哪有那麼多醫生『願承擔未知的風險?』
但是卓小勤卻告訴記者,醫院要濫用這種處置權還是有可能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醫院必須在取得病人的同意和簽字下,纔能手術,這是必須遵守的原則。從個案看,醫院這種處理也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從立法的角度,確定醫生的強制治療權,這是有害的。這種事在任何一個國家也不會通過,因為法律還要考慮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病人『被手術』
狀告醫院獲賠10萬元
孫玉凱告訴記者,對於那些患有絕癥的病人,一般醫生不會第一時間向其本人表達疾病信息。但是為了挽救病人生命,他的家屬簽署了手術同意書,醫院進行了手術,照樣難以避免輸官司的結果。
『有一位乳腺癌病人,確診以後,醫生沒有把病情直接告訴她本人,而是告訴了她的丈夫。醫生說必須手術,否則癌細胞轉移,丈夫代表妻子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醫院也為她進行了手術。但是後來康復了的妻子,卻把醫院告上了法庭。最後法院判醫院賠給這位女士10萬元。』
立法機構就
不該置身事外
如何保生命權既然有爭議
你如何看待孕婦拒簽字醫院強行剖宮救命?一項調查顯示:(20476人參與)
理解,醫院本著生命權高於一切原則,果斷手術挽救了孕婦性命,佔90%;質疑,孕婦當時神志清醒,有權選擇,家屬和醫院不應幫其做決定,佔5.1%;不好說,佔4.9%。
醫患糾紛挺多
但這次挺醫院
1.現在太多的醫患事故使人彼此變得多疑與猜測,有的不是信任,更多地是不信任,如果醫生秉救死扶傷的醫德去救人治病,那病人也會無保留的聽從安排。畢竟誰都想好好地活著!
2.醫生這樣做很好啊!人命比那些規矩重要多啦!……還好保住了大人。
3.幸好醫院取得了家屬的同意,要不萬一孕婦不行了,家屬就得告你。患方不信任醫生,醫生不信任患方,就這現實。
4.不簽字,醫院不做,病人死了,家屬要找醫院的麻煩。不簽字,醫院為救命做了,家屬還要找醫院的麻煩。
出現新情況
法規應『細化』
在各大論壇、新聞跟帖和微博上,不少網友提到,原來的法律法規,是粗線條的。如何在程序上,不能保證生命權,或者為保住生命權做出決定的人要面臨法律風險,那法律條文本身就是有漏洞的。
網友hello稱,這次院方提出了生命權為大的理念,這值得深思和借鑒。在醫療方面,醫患雙方的專業知識往往是極不對等的,患者自己做出的決定,有時未必科學合理,這種情況下怎麼辦?不適當地放大患者的權利,造成醫療方縮手縮腳,反過來受害者仍是患者本身。
要不要有個程序存在,為救命而替意識清醒者做主張?如果存在,授予醫院嗎?如何保證不被濫用呢?可如果不授予醫院,誰來做這個決定,又如何保證緊急情況下的效率?這都是立法機構必須考慮的問題,而不能置身事外、高高掛起隨著新情況出現,有義務細化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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