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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醫生李瑞滿向本報記者介紹當時的情況
昨天早晨,廣州一名孕婦臨產時出現胎盤早剝,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須進行剖宮產手術。然而經醫生、家人輪番勸說,她仍堅決拒絕簽字,甚至在手術臺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終,醫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後,強行為其進行剖宮產。
記者昨晚從醫院獲悉,寶寶一出生就出現重度窒息癥狀,出生數個小時後不幸死亡。母親則因出現心衰癥狀,仍在醫院進行搶救。這一事件令病人簽字權與醫生處置權之爭再度浮出水面。
苦勸一小時未果,孕婦手術臺上仍喊『要自己生』
昨天早晨6時許,一名29歲的臨產孕婦被轉送進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搶救。這名孕婦此前被廣州某醫院診斷為『無胎心』,並懷疑有胎盤低置。『我們檢查發現,胎心很微弱,孕婦下體一直在少量流血,而她沒有痛感。』該院婦產科李瑞滿主任醫師說,像這樣無痛出血,提示兩種可能,即低置胎盤和胎盤早剝,但B超顯示產婦不存在低置胎盤。醫生據此判斷,她屬於危險的胎盤早剝,如果不盡快手術,將導致胎兒宮內缺氧窒息死亡,並引發母體大出血,造成『一屍兩命』的嚴重後果。
然而,孕婦一聽要進行剖宮產,便情緒激動地大嚷:『我就要(自己)生,不要手術。』醫生反復向她說明情況的嚴重性,但她就是不松口。與此同時,醫生采取措施以緩解胎兒宮內窘迫。監測顯示,胎兒的胎心越來越弱,而產婦下體出血量約達200毫昇,懷疑出現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情況已經十分危急。醫護人員焦急萬分。7時30分,婦產科兩名主任出馬,再次進行勸說,答案還是『不做手術』。
此時,孕婦的丈夫經醫院有關負責人出面解釋後,已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但家屬的勸說也不能讓孕婦回心轉意。由於孕婦神志清醒,沒有她的簽字,手術仍然不能進行。最終,醫院本著『生命第一』的原則,決定行使醫生處置權,得到家屬的再次簽字確認後,強行進行剖宮手術。
上午8時30分,孕婦被送進手術室。然而即使到了手術臺上,孕婦仍然大喊『要自己生』。
孩子最終死於呼吸衰竭,晚一步將危及母親
手術中,醫生打開孕婦的腹腔發現,腹水已變成不正常的血紅色。再打開已呈紫褐色的子宮,迅速取出浸在血水裡的胎兒,為其進行吸痰,發現寶寶口中的羊水也是紅色的。新生兒有重度窒息癥狀。『如果不進行手術,不僅孩子必死無疑,母親也會因子宮不收縮,導致大出血,必須切子宮,並會導致死亡。』李瑞滿說,術後發現,僅子宮腔內積存血塊就有700毫昇,估計孕婦手術前後累計出血達1000毫昇。
記者昨天傍晚獲悉,孩子最終死於肺出血引發的呼吸衰竭,而這正是胎盤早剝引發DIC的後果。產婦則因失血過多,出現心衰癥狀,仍在醫院進行治療。
這名產婦是汕頭人,之前順產過一名女孩。據李瑞滿介紹,她產後曾表示,以為這一胎是女孩,擔心剖宮產後要過兩年纔能再要孩子。手術結束後,醫生把抽出的血塊給她看,告訴她:『你的命被救回來了!』她答稱,『我也不知道是這種情況。』
新聞鏈接:
男子拒簽字致產婦死亡
2007年11月21日,孕婦李麗雲因難產被自稱是其丈夫的肖志軍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面對生命垂危的孕婦,肖志軍卻拒絕在醫院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在搶救了3個小時後,孕婦因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救命行為引發爭議
產婦清醒家屬能否決定?
醫院救了人,但卻引發『違法』爭議。
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這意味著醫院在進行手術前,必須首先得到患者的簽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應得到家屬的同意。三年前發生的北京『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醫院受制於該條款,而沒有斷然采取手術措施。而廣州發生的這一孕婦拒簽字手術事件與上述事件性質不同:孕婦明確表示不同意手術,家屬同意手術。但問題是,在病人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家屬能否代病人做決定?
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當時做決定要冒很大風險,但作為醫務工作者,這是一個不能不做的決定。『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後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不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果不手術即危及患者生命,醫院本著『生命權高於一切』的原則,有權采取醫療措施。
『現行法律讓我們覺得很困惑:什麼情況下,親屬纔能替代患者簽字?和醫生的處置權相比,法律賦予病人和家屬簽字權的權限是否過高?』蔡湛宇認為,如果上述問題得不到合理解釋,醫生將面臨巨大的風險。『我們無從判斷在病情緊急的情況下,病人拒絕手術是主動放棄生命,還是有其他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