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有私家車的人都知道,車險中有很多免責條款,有的明示過,有的沒有明示,出險後,賠與不賠常常成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爭端。昨天,市二中院推出《財產保險糾紛案件審判中的若乾疑難問題調查》,就車險中免責條款是否免責的法理問題進行了分析。該院總結相關案例認為,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規則是較為重要的規則。
【案例1】
免責條款生效
車子趟水沒賠
市民李先生在2009年1月18日和本市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車險合同,為他的奔馳車上了保險。同年6月8日21時許,李先生外出辦事趕上大暴雨,途經塘沽地區臨港橋東時,因路面狹窄有積水,奔馳車突然熄火,而且無法再次啟動。無奈之下,李先生僱農民工將車推到高處,第二天打電話向保險公司報險,並向4S店求援。車子修復完畢後共花去10萬元。
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條款。而李先生表示,保險公司沒有告知他。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李先生投保時,保險公司明確告訴過他因涉水致使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條款。買車時,銷售方以書面形式告訴過他如何操作和使用涉水車輛。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免責條款成立。李先生不服,進行了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在審理中明確表示雙方是在協商後確定的保險項目,而且填寫了投保單據,之後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險種也是有選擇的。因此,李先生所述的不知保險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維持原判。
【案例2】
無法證實已告知
免責條款無效力
本市某公司經理肖女士為她的保溫車投了保。保險期內的2009年12月21日,案外人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楊某駕駛的奧迪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車損。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今年1月,王某就這次事故賠償楊某2萬餘元,而且還花了車損檢查費等費用。理賠時,肖女士和保險公司沒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案發時,駕駛被保險車輛的司機是案外人,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對這則免責條款向肖女士做出過明確說明,因此,即使保險車輛駕駛員符合免責條款約定,該免責條款也不發生效力。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肖女士各項損失2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是,在上訴過程中,保險公司沒再把免責條款當作理由,最終仍然敗訴。
-法官說法
昨天從市二中院獲悉,近來,財產保險糾紛案相對較多,其中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多因免責條款產生,且都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投保人則提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沒有『明確說明』。
目前,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方面,這與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密不可分。財產保險在中國保險業佔據半壁江山,而機動車險又是財產保險業務中最大的險種,作為最早市場化的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暴露出的問題相對較多。
『在審判實踐中,涉及最多的障礙在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不清或不明。』昨天,相關法官稱,由於保險規律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為此,《保險法》建立了許多與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規則,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規則就是其中較為重要的規則。
『保險法領域越來越傾向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因為其在財力、精力、運作經驗、專業知識方面與保險人都不處於平等地位,為此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這在世界上並不多見,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的關注和保護。但是,《保險法》中對說明義務該如何履行,不履行有什麼法律責任和後果,並未做深入的規定。』法官認為立法有待跟進,將相關規定細化,以便司法實踐中操作實施。(記者高立紅通訊員霞飛)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