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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鐵道部出臺的退票改簽新規,央視近日連線專家,認為鐵道部關門立法,騎虎難下。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的過程中,其實帶有比較明顯的關門立法的意味。之所以公眾爭議這麼激烈,這和規定出臺程序有關。一個行政立法的程序規則至少要包括多方調研,然後起草草案,在只要不涉及到國家秘密,都是要拿出來以各種方式來征求意見。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前鐵路部門比較注重科技研發,卻忽視了『怎樣與消費者對接,怎樣與民情溝通』。但這兩者事實上同等重要,甚至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 ———孫章,同濟大學交通運輸學院教授
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是民事關系,鐵路部門修改規章實際上是對民事關系進行調整,且這個規章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規定乘客未趕上普通列車車票不能改簽,但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 ———邱建國,中消協投訴部主任
其實坐火車如同做生意訂合同,本是雙方的事。可現在不管老百姓同意與否單方面把規定改了。而改規定收益者是改規定的單方。———網友『客途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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