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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一顧客在酒店住宿期間財物被盜,而後酒店以其在服務指南中已要求顧客將貴重物品存放到前臺為由,拒絕擔責,雙方由此對簿公堂。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令酒店擔責四成,賠償顧客4120元。
今年7月6日,董某入住天津市南開區一家酒店。7月8日9時許,董某醒來後發現物品被盜,隨即報案稱,其有7000餘元現金及價值3300元的手機被盜。後經調取酒店錄像發現,7月8日凌晨4時左右,董某回到酒店房間內,4時半左右有一女子進入該酒店,沿前廳前行至電梯附近時又返身退回,之後再次走至電梯口,乘電梯到達5樓。該女子在5樓樓道裡來回徘徊後並未撬門,直接進入董某房間,逗留幾分鍾後離開。董某認為,酒店放任竊賊隨意走動,致其順利竊走顧客財物,對顧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經濟損失1萬餘元。
被告酒店在訴訟中提出,其在各個房間都放有服務指南,要求顧客將貴重物品及現金存放到前臺,否則發生意外不予解決。董某不僅未將物品放置前臺,而且對主張的損失前後有變。另外,失竊發生在世界杯賽期間,凌晨進出的客人較多,酒店無法對人員逐一盤查。錄像顯示竊賊是瞬間進入董某房間,並未采取撬門等非常手段,故未引起酒店保安人員注意。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駁回董某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提供酒店服務的經營者,對入住旅客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對凌晨進入的人員沒有加以詢問,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因原告物品失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雖稱未看到被告服務指南,但酒店內放置服務指南系該行業的要求,查看使用服務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識。原告沒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對於因失竊造成的損失也負有相應的責任。關於原告的損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門報案登記的損失數額計算,由被告按其責任程度賠償原告損失的40%計4120元。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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