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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後,游客在旅游途中,被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的,每次將得到全部旅游費用的20%的違約金。記者從天津市旅游部門獲悉,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發布《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標准》),征求修改意見已結束,明年年初有望正式實施。此舉將保護游客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游客若因旅行社原因導致出游出現問題,可以有章有據地要求賠償,特別是對近年來旅游行業存在且多發的強迫購物等現象,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據了解,新《標准》(征求意見稿)相比1997年開始實施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涵蓋范圍更寬,增加了多項賠償條款,賠償額度標准更加合理化,同時將賠償時間段細化放大。如交了旅游團費卻沒有成行、奔到機場沒趕上航班、到購物店中不買東西不讓出門……這些旅游途中常見的鬧心事,今後都將有更細致的賠償標准。
最大亮點
賠償金額大幅提昇
新《標准》的最大亮點是將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從原來只佔『全部旅游費用』極小比例的『違約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費用』。
市旅游質監所有關人士介紹,像旅行社擅自縮短旅游行程、強制購物等問題,原先標准只是強調退還相應費用並賠償一定的違約金,而新《標准》則改為按旅游團費總額向旅游者支付相應百分比的違約金。這意味著游客獲得的賠償金將大幅提昇,加大了對旅行社的約束力。
最受關注
強迫購物賠20%團費
對於旅游途中經常出現的強制購物、自費景點、行程縮水等問題,新《標准》中,多條與購物有關的賠償細則也最受關注。
首次明確旅行社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來支付違約金。同時,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游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全部損失。
『購物投訴在近年來的旅游投訴中是較多的,前段時間就發生赴香港旅游的游客遭遇強迫購物的事情。這次國家旅游局發布了賠償標准,對零負團費是一個重大打擊。』旅游業內人士表示,新《標准》將有利於旅游購物糾紛的解決。
最新規定
應退還『老人附加費』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標准》中新增加了『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社應退還增收的費用』的規定。這主要是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旅游團對老年人等征收『附加費』的現象。
最細條款
臨時取消出行應提前告知
旅行社與游客簽訂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中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並按相應標准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有關人士認為,這些條款細化了賠償細則,原先的標准在提前告知方面沒有規定如此長的時間段,對於越臨近出發日期違約金越高的相關規定也比原先詳細,能更好地保護游客權益。
最小變化
責任源頭確定『旅行社』
新《標准》中第十二條提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標准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的違約金。』
這與現行《標准》中第九條『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游費用的30%的違約金』相比,區別在於主語由舊者的『導游』變成了新者的『旅行社』。小變化背後有大文章,管理層面從『導游』上昇到『旅行社』,可以從源頭上保障游客合法權益。
利好多多
擅自轉團拼團
游客有權解除合同
該新《標准》還對旅行社擅自轉團、拼團的現象做了規定。第六條明確寫明,旅行社未經游客同意,擅自將游客轉團、拼團的,游客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應全額退回游客已交費用,並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
此外,條例中多次提到關於服務的問題,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游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准提供服務,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業內人士認為,新《標准》有利於提昇導游、領隊隊伍的服務水平。市民多認為此次制定的相關賠償額度合理,規定細化,能避免糾紛。旅行社方面則會因動輒百分之幾十的違約金,而倍感壓力。作者:鄭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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