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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和規范相關基本藥物的采購,確保采購到的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指導意見明確了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總體思路,要求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
15項措施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了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15項主要措施,包括明確基本藥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合理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等。
我國將建立省級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我國將以省為單位建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這一平臺是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指導意見明確,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
我國將全面調查基本藥物價格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基本藥物采購機構欠款要付違約金
指導意見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采供』雙方的誠信提出了要求。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明年4月起不得采購電子監管網以外藥企的基本藥物
《意見》中明確,明確,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采購結束3日內應公開反對『地方保護主義』
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同時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各地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