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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他知道我做不到啊,有兩家買房的,人家的條件我達不到,他們知道我騰不出,下一步就是申請法院執行,就是把街坊置到我們屋裡去。
盡管對補償標准不滿意,但劉英說,即便退一步,現在自己也是搬不出去的。按照拆遷決議的要求,清空房內所有住戶是遷入新居的條件,但現在的房子裡,不只住著他們夫妻倆,還有多年的『租戶』。上世紀90年代,他們把自己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部分賣給了其他居民,眼看拆遷在即,前後打了8場官司,買賣終判無效,可買主無房搬不出去,只好每月交租金成為『租戶』。
房管局讓這些『租戶』和自己一起搬進新房,張家覺得沒法接受。租戶們顯然也不認同這樣的解決。
租戶:一套兩居,一套一居,根本就沒有我們家什麼事,怎麼說我們也得有地方居住啊。
面對這個障礙,法學專家王錫鋅說,承租戶和這一起拆遷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各打各的官司,民事訴訟或許可以解決。
王錫鋅:法律意義上的房主,我讓你搬遷你就搬遷。至於別的人,他們也必須搬遷,不搬遷的話強制拆遷,這個爭議在法律上也是比較明確的。知道買賣是違法的,買房子的人也要承擔責任,來分擔這個責任。
爭論3:為什麼等七年?七年,對所謂的『最牛釘子戶』張家夫婦來說,不算短。學者王錫鋅聽到這個案例也感到疑惑。
王錫鋅:拆遷許可證是不是那時候發出的,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沒有拆遷?如果當時由政府裁決不是就拆了嗎?既然發了拆遷許可為什麼不去執行呢?
這同樣是張長福和劉英的不解。在房管局的拆遷決議中,申請人房地產公司說他們多次協商無法解決糾紛,而在女主人劉英口中,這七年不是彼此爭執的馬拉松,是他們一家人的獨自等待。
劉英:頭幾年的時候有時來走一趟,說是了解情況,就跟走程序似的,打發底下的人走一趟,就完了。
七年不來,裁決書為什麼此刻纔來?朝陽區房管局拆遷科長羅月說,是因為申請沒有到。
羅月:我們行政機關的裁決是基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一方的申請,按照拆遷方,他們雙方必須有一方到房管局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我們纔能受理裁決、審理案件,這麼多年下來他們雙方從來沒有提出過申請。
按照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七年前到現在,即便張家申請行政復議期間,有拆遷許可證在握,依法強制拆遷是隨時可以進行的。能拆不拆,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說,拆遷方是有責任的。
王錫鋅:如果是當地,朝陽區的責任,作出了一個拆遷的決定,又不拆遷,或者是開發商當時又不拆遷,那實際上意味著拆遷方是負有一些責任的。
現在,張家房屋的拆遷決議正在朝陽區法制辦復議,如果判定履行決議,房子不久就會拆掉。等七年,張長福和劉英希望搬得滿意些,七年的辛酸沒人比他們更懂,而市政道路修建、普通民眾因為這一戶不搬的院落,又承受多少不便,也難以計量。誰又該為這一切買單呢? (記者王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