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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鄧海華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廣州『產婦拒絕簽字,醫生強行剖宮產』事件中,醫務人員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是對患者生命權的充分尊重,履行了醫務人員應盡的義務,符合法律精神。
12月3日清晨,一名29歲臨產孕婦被轉送至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搶救。醫生檢查後認為,如不盡快手術,將造成一屍兩命的嚴重後果。但產婦堅決要自己生產。經醫院相關負責人解釋,產婦的丈夫同意手術,但產婦本人仍拒絕簽字。為搶救產婦,醫院在征得其家人同意,並由醫院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強行為產婦進行剖宮產,挽救了產婦生命。嬰兒出生數小時後不幸夭亡。
針對此事,鄧海華表示,醫務人員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征得患者家屬同意,采取緊急措施,實施手術,這是對患者生命權的充分尊重,履行了醫務人員的義務,是醫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符合法律精神。他表示,希望醫患之間建立信任關系,使患者相信診斷並積極配合治療,使醫生增強信心,提高診療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衛生部此說法一出引來不少網友質疑。質疑聲主要集中在:產婦當時意識清醒,醫院是否應尊重產婦意見;衛生部所述『符合法律精神』究竟符合的是哪條法律法規等方面。對此,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金一做出了解釋。記者陳學超
『不強行手術,就是不作為!』
既然醫院可以強行為患者進行手術,那還要患者簽字乾嗎?』——眾網友有此一問。
對此,趙金一律師的解釋是,在正常情況下,醫院必須取得患者簽字方能進行手術,此舉保證的是患者的知情權和簽字權。今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和簽字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正常情況下,醫院不征得患者同意就采取治療措施,將為此承擔法律責任。』趙金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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