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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責任制度是指司法官員因為審判不公問題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從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看,秦時就已確立了該制度。該制度後來歷代相沿。秦簡《法律答問》雲:『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易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見《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端:故意。《墨子·號令》有『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之言,畢沅注曰:『言因事端以害人,若今律故犯。』不直:不公正。作為一個罪名,其具體含義是『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對重罪故意輕判,對輕罪故意重判。縱囚:放走罪犯,即審判官讓有罪者逍遙法外。
對上述司法不公行為,秦時的處罰相當嚴厲,比如對『不直』的處罰,要不『反坐』(《法律答問》有『貲盾不直,何論?貲盾』的記載可以為證),要不『築長城』(《史記·秦始皇本紀》有『適(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的記載),等等。另外,秦時尚有『失刑罪』,秦簡《法律答問》
有『吏為失刑罪』的說法,秦簡整理小組解『失刑』為『用刑不當』,這是一種審判上的過失行為。
1989年出土於湖北雲夢龍崗秦墓之中的一塊木牘,是迄今所能見到的有關秦代司法判決文書的唯一實物,對研究秦代司法制度具有很高的價值,它反映了秦代對司法公正的追求。該文書全文如下:『鞠之,闢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闢死為庶人。令自尚也。』(見《雲夢龍崗秦簡》一書)『鞠』在此指復審,『闢死』為人名,『令自尚』的意思是相關判決文書讓當事人持之以為『常法』(長期有效的法律憑據)。這是一個對錯判案件進行復審判決的法律文書。其經過是:一個名叫闢死的人被法官誤判城旦刑,相關官員因此而受到了法律制裁。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簽署了關於闢死免除刑責、重新成為庶人(自由民)的文書,讓當事人持有該文書作為長期有效的法律憑證。
由此可見,秦代已經出現了錯案追究制,它是對法官公正司法的一種制度要求,是法官審判責任的制度化。與此相關,張家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奏讞書》(案例匯編)中還記載了秦王嬴政時的一個案例,稱當時有數名官員因錯判受到了法律的追究。這進一步說明,審判責任制度早在秦統一全國之前就確立了。
早期漢律繼承了秦律中的審判責任制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規定:『鞠(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闢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一書)鞠,亦作『鞫』。《漢書·刑法志》注雲:『以囚辭決獄事為鞫。』故縱:《漢書·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注雲:『出罪為故縱。』不直:《漢書·景武昭宣元功臣表》注雲:『入罪為故不直。』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具律》雲:『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為不直。』診:《漢書·董賢傳》注:『驗也。』報:《後漢書·安帝紀》注:『謂決斷也。』《漢書·胡建傳》:『斷獄為報。』闢:審理。窮審:將案情審察到底。
上引律文意謂在審判中故意為罪犯開脫責任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輕罪被判為重罪,以及在檢驗、判決、審理中審察不清者,如果導致當事人被判為死罪,有關審判官員要被處以斬左止(趾)為城旦,如果導致當事人被判為其他罪,審判官員則被反坐。
值得注意的是,漢簡中的『不直』與秦簡中的『不直』在內涵上有所不同,秦簡中的『不直』是『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即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而漢簡中的『不直』則是『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即輕罪重判,並不包括重罪輕判。這一罪名在內涵上的變化,不知是何緣由,或許重罪輕判的含義被納入『故縱』的罪名之內?
另外,漢簡《具律》中也有『失刑』這一罪名:『劾人不審,為失。』不審:不謹慎,因未盡注意義務而產生的過失行為。『失』指失刑而言。失刑是指審判中因過失而致量刑不當。該罪名的含義與秦簡比並無變化。
另外,漢簡《二年律令》中還出現了『出入罪人』的說法,但它並不是一個『罪名』。《具律》雲:『證不言情,以出入罪人者,……。』這是說因作偽證而使量刑與實際罪行有出入,並非像唐律那樣把『出入人罪』作為懲治司法不公行為的一個罪名。
《唐律·斷獄律》規定:『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
《唐律疏議》解釋道:『「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構異端,捨法用情,鍛煉成罪。……「若入全罪」,謂前人本無負犯,虛構成罪,還以虛構枉入全罪科之。「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假有從笞十入三十,即剩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剩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類。刑名易者,徒笞入杖,亦得所剩之罪;……「從笞杖入徒、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假有從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從徒流入死罪,謂從一年徒以上至三千裡流,而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雲「亦以全罪論」。』
上引律文意謂審判官員從事審判,有入人罪的,如果入人全罪,則以所入全罪的刑罰論處審判官員;如果將輕罪重判,則以其加重的刑罰幅度論處;刑名有變化的:從笞刑加重為杖刑、從徒刑加重為流刑的也以其加重的刑罰幅度論處;從笞、杖刑加重為徒、流刑、從徒流刑加重為死刑的也以全罪論處。對故意出人罪者也按上述辦法處理。因過失而導致斷罪入人罪的,減三等處罰;出人罪的,減五等處罰。
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出入人罪』的准確含義,『出人罪』指將有罪者判為無罪、將罪重者判為輕罪;『入人罪』指將無罪者判為有罪、罪輕者判為罪重。二是因過失而導致的出入人罪,處罰有所減輕。三是對『無中生有』式的判罪,按『全罪』反坐審判官員;『從輕入重』的判罪則以輕重之間的差額論處審判官員。由此可見,唐律對『出入人罪』這一罪名的界定嚴謹而周詳。
由上述可見,秦、漢、唐律基於維護司法公正的立場,均規定了審判責任制度。它是指司法官員因為審判不公問題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秦漢律中的『不直』(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縱囚』(將有罪之人判為無罪)、『失刑』(因過失導致量刑不當)與唐律中的『出入人罪』諸罪名就是該制度的體現。漢簡中的『不直』與秦簡中的『不直』在內涵上有所不同,秦簡中的『不直』是『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即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而漢簡中的『不直』則是『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即輕罪重判,並不包括重罪輕判,或許此時重罪輕判的含義已被納入『故縱』(即『縱囚』)的罪名之內了。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包括了秦漢律中『不直』、『縱囚』(『故縱』)和『失刑』三個罪名的含義,並且更加嚴謹周詳。另外還規定了處罰『出入人罪』的具體標准,從而提高了懲辦該罪的實際操作性,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和司法技術的進步。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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