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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高中生 每年最高2000元
本市建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制度,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將享受這一助學金。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切實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此制度從2010年秋季學期開始建立。其中規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准分為三等,一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
范圍 家庭經濟困難高中生
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佔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10%。各區縣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國家助學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市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部負擔;區縣屬學校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共同負擔,市財政對財力困難區縣給予50%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申請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天津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受理學生申請,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標准 1000元至2000元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准分為三等,一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資助面佔資助總人數的1/3;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資助面佔資助總人數的1/3;三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000元,資助面佔資助總人數的1/3。
每年6月底,市財政局、市教委、天津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本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分配計劃,下達到各區縣財政局、教育局。每年9月初,各區縣財政局、教育局確定本區縣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分配方案。統籌安排國家助學金發放所需資金,確保及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形式 只發錢不發物按學期發放
各普通高中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各區縣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小學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可靠。各區縣財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要求 普通高中要設立校內獎學金
各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規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制定。新報記者任悅李海燕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