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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與李四是夫妻,婚後張三與王五相識並同居。兩年後,王五受夠了無名無份的生活,要求張三離婚,張三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離婚,並承諾分手後給王五一份大約10萬元錢的補償款作為『青春損失費』。分手後,王五向張三索要補償款,張三拒不履行承諾。王五想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新規:第二條規定第一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孫申朝律師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之一,它嚴重違反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法律並不鼓勵此行為。對財產的處理上也基於上述考慮而給予了否定,也是為了避免夫妻一方為離婚而轉移財產,使另一方不得或者少得財產的行為出現。上述規定是對大家的婚姻觀念和感情問題的一種引導,對社會和家庭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案例二:給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張三與李四是夫妻,婚後張三與王五相識並保持同居關系,後來張三以一張10萬元的支票為補償條件結束了與王五之間的不正當關系,李四知道此事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五返還。
新規: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律師解析:孫申朝律師說,新規傾向於保護婚姻無過錯方的權益,案例二在審判時就要考慮夫妻對於各自財產是否做了約定,纔能確定是否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所有權。有配偶者與同居者所做的財產性約定可能侵犯了合法夫或妻的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但本解釋對此並未明確法院是否應予支持,而是賦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權。這是基於以下考慮:《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因此,有配偶者所做的財產性約定可能是對自有財產的處分,此種情況下並未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若另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將不會得到支持。(時報記者張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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