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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明年2月1日起,隨團游客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提至20萬元,與目前的規定相比提高12萬元。隨著元旦、春節旅游旺季到來,國家旅游局和保監會聯合出臺《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針對游客人身保障作出明確規定。新『辦法』不僅新添更多保障,而且更加人性化及具有鮮明時代特色。
旅行社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由旅行社購買,向來被視為旅游業的『交強險』。按照《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此前『老版』旅行社責任險規定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不得低於8萬元,出入境旅游不得低於16萬元。
旅游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不斷上漲,賠付限額上調勢在必行。同時,新《辦法》還規范了旅行社索賠過程中雙方的行為,並特別規定了保險公司賠償時限要求,明確了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不得強制旅行社
投保其他商業險
《辦法》明確表示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原有規定曾鼓勵旅行社推薦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不過業內人士同時表明,旅行社責任險保障的是旅行社在組織旅游過程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而旅游者個人保險則保障的是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個人的各種風險,因此『雙保險』更穩妥。
游客受傷搶救保險公司先行支付
此外,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更加人性化。比如,為了盡量保障游客權益,辦法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於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後,經核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這條規定,對游客對旅行社,都是好事。』本市一些旅行社負責人認為,以往游客遇到意外傷害,由誰來墊付搶救費無明確界定,有時候是組團的旅行社掏醫藥費,有時候是地接社掏,有時候是游客自己先付。雖說旅行社投了保,事後可以拿到保費,但畢竟很麻煩,而且搶救費用往往不是小數目,一下子拿不出來。新《辦法》出臺後,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支付搶救費用,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 重罰
對於出現『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的旅行社,加大了處罰力度,《辦法》不再實施簡單的經濟處罰,而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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