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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二人參加旅行團本該一起出行,誰知旅行社卻給了兩張不同目的地的車票,造成二人無法參加旅游。日前,河西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游客損失。
張先生和太太在天津市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了西藏旅游團。去時乘坐火車,返程為飛機。出發當日,夫妻二人按約定來到火車站,旅行社工作人員給了張先生一張終點站為拉薩、另一張終點站為西安的火車票。張先生夫妻當即提出質疑,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約定給他們兩張終點站為拉薩的火車票,但是直到火車發車問題也沒有解決。最終,張先生夫婦未能上車,無法參加此次旅游。張先生覺得,根據合同約定,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該退還自己全部旅游費用並支付違約金9380元。
事後,旅行社承認是其責任,並退還了全部旅游費用,但是對應支付的違約金卻一直推脫。張先生多方協商無果,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張先生還提出,夫妻二人為了赴西藏旅游而支付的往返路費、旅游意外保險、餐費等共計1336元也應由旅行社負擔。
法庭上,旅行社辯稱,當時因為張先生要求緊挨著的兩張火車票,他們與地接社聯系後只有這兩張票能夠挨著,其中一張票到西安,但到了西安後是可以補票的。張先生乘坐的火車終點站是拉薩,到西安後張先生不下車繼續走,終點站仍是拉薩,旅行社認為行程沒有變更,也沒有取消,不影響張先生的行程,當時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已保證可以到車上補票。張先生夫婦沒有成行,旅行社已將倆人全部團款9380元退還,但是張先生夫妻的行為也給旅行社造成了損失,旅行社保留訴訟的權利。
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張先生夫婦共同去西藏旅游,按常理應同去同行,但旅行社僅提供一人到達拉薩的火車票,顯然違背了其共赴西藏旅行的出游宗旨。旅行社未向二人提供兩張終點站到拉薩的火車票,是工作失誤所致,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張先生夫婦的損失,旅行社均應予以賠償。(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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