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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司機醉酒駕車,接連撞上在機動車道上的步行者和騎電動車沿機動車道行駛的路人。交管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兩名被撞人負次要責任。日前,河東法院一審判處肇事司機有期徒刑2年,重傷路人獲賠100餘萬元。
案發當晚22時20分,肇事司機李某酒後駕車,遇被害人馬某步行在機動車道上,李某發現後駕車向右躲閃,撞到馬某。隨後,車輛又撞到騎電動車沿津濱大道輔路內機動車道自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劉某。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損傷程度為重傷,劉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馬某、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日前,河東法院開庭審理,馬某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李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誤工、護理、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37萬餘元。
法院經綜合認定,馬某合理損失為117萬元。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對被害人合法損失應按照其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比例應為80%。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第三者強制保險的承保單位,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部分應由被告人承擔。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馬某醫藥費和殘疾賠償金共12萬元;李某賠償馬某其餘105萬中的80%即84萬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張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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