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隨旅行社旅游期間,被同團一名團員撞倒致骨折,還落下傷殘。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老人受傷是被告旅行社管理不善所致,一審判令其賠償老人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計5.5萬餘元。
2009年2月17日,77歲的郭大爺報名參加了由本市一家旅行社組織的港澳及海南、桂林十三日游。當日,雙方即簽訂了《旅游專列組團合同》。同年3月16日,郭大爺在旅行過程中被同團的一名成員撞倒摔傷,致左股骨乾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後,據同團的目擊者稱,事發當天一行人到達深圳黃岡口岸,8時許過關時,郭大爺被一個拉著箱子的男團員撞倒了。郭大爺認為,這次意外是因旅行社沒有盡到管理責任造成的,他為此支付了醫療費等費用5萬元,後因賠償問題多次與旅行社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保障合法權益,郭大爺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及參與組織活動的一家俱樂部的老板齊某賠償醫療費、陪伴人員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6.8萬餘元。
被告旅行社認為,其在組織安排旅游過程時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而且原告報名時已對他進行了安全提示,並經老人家屬同意後纔簽訂了協議。依合同約定,原告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旅行社僅負有協助和處理的義務。被告齊某也表示,他負責的只是被告旅行社所設的經營部,事發後,旅行社總領隊已對事故進行了全面處理,他並不知情。事發後,齊某積極配合原告進行人身意外險的賠付工作,但原告及其家屬均不同意辦理相關手續。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後另查明,被告齊某是一家健身俱樂部的個體經營者,2009年1月14日,該俱樂部與被告旅行社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就銷售2009年3月14日至26日港澳、廣深珠、海口、興隆、三亞、桂林十三日旅游專列簽訂合作協議。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郭大爺與被告旅行社簽訂《旅游專列組團合同》,根據合同,因旅行社管理不善致郭大爺被同團成員撞倒,造成郭大爺受傷的事實,旅行社應予以賠償。但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齊某經營的健身俱樂部與被告旅行社簽訂了合作協議,但未與郭大爺簽訂合同,故齊某不應承擔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徐德利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