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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先生通過拍賣行購得一套住房,拿到產權證後纔發現本該空著的房子裡竟然住著一家人。住在房子裡的孟女士稱這房子是別人抵債給自己的。為了這套房子到底歸誰,張先生和孟女士起訴至法院。
今年2月份,張先生在本市一家拍賣行通過競買購得河西區小海地一套兩居室。拿到房子的產權證後,張先生來到新房,卻意外地發現自己買的房子竟然有人居住。隨即,張先生便與住在該房內的孟女士一家協商,要求其搬出該房。沒想到孟女士一家不但不予理睬還對自己拳腳相加。張先生為了買這套房子已經將原來的住房賣掉,現在孟女士一家不騰房,自己無其他住處只能租房。張先生將孟女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孟女士一家將房子歸還自己,並支付其四個月的房租。
法庭上,孟女士辯稱這套房子是2005年因原房主無力歸還借款抵債給自己的,由於原房主一直拒絕辦理過戶,2008年經津南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自己所有,後原房主提起申訴,津南法院將案件撤銷並移送至河西法院管轄,經河西法院審理判決自己敗訴,現正在申訴,法院還未正式受理。
孟女士稱自己一家從2005年搬進該房居住,一直沒有人來找他們,直到今年4月張先生來此,她纔知道房子已經被法院拍賣。孟女士不認可對於張先生拿出的產權證和房屋租賃協議,因此不同意張先生的訴求。同時,孟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她與原房主的抵債協議以及法院的判決,證明其曾起訴至津南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並勝訴。
張先生對抵債協議的真實性存有異議,並提出孟女士與原房主的案件與本案無關,且孟女士提供此證據更能說明該房屋不屬於孟女士。考慮到孟女士一家的情況,張先生願意出租一套北辰區的一居室給孟女士一家作為其騰房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合法有效,自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即對該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權利。孟女士與原房主的債務糾紛與本案無關,其佔住房屋無合法依據,故張先生要求孟女士一家騰房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張先生在外租房的租金損失,法院認為其在外租房屬個人的自主行為,與孟女士無關,不應由孟女士承擔。因張先生在拍賣房屋時未了解孟女士已在房屋居住的情況,故對取得房屋後與孟女士所發生的糾紛也有一定責任,因此張先生提供的騰房條件,法院予以確認。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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