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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七旬夫婦與其父母僅憑口頭承諾,在一間平房租住半世紀,日前被繼承該房的房東之孫告上法庭,要求騰房並索要租金。天津市紅橋區法院認定,雙方為不定期租賃可隨時解除合同。一審判決被告老兩口騰房,搬入原告提供的另一獨單,而租金大部分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
39歲的市民袁某是一間14平方米的私產平房所有權人,但該房一直被70多歲的邵某夫婦居住。原來,1957年邵某父母征得袁某祖母同意租住該房,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2元。邵某父母去世後,邵某夫婦繼續租住該房至今。而袁某祖母去世後,袁父繼承該房。袁父過世,房子傳給袁某,並於2010年初辦了房本。因騰房和租金糾紛,袁某訴至法院。
原告袁某訴稱,祖母以低價租房給被告,早期被告尚交租金,2000年以後就一直未交。原告之父曾以掛號信方式通知被告,協商房屋買賣或繼續租賃事宜,但一直未果。被告至今住在訴爭房,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法院判令騰房。原告提供名下一套私產獨單供被告騰房後居住,同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共15000餘元。
被告邵某夫婦辯稱,原告祖母承諾只要被告在世就可在此居住。原告從未找過被告。被告亦未收過原告父親任何信函。訴爭房若沒有被告精心修繕,早已無法居住。租金請求大部分超過訴訟時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1年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紅橋區法院認為,雖然訴爭房所有權人經歷兩次更迭,但房屋租賃關系在新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繼續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關於租賃期限,雙方均未舉證證明,且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認定為不定期租賃。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故原告行使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考慮被告別處無住房,應由原告提供相對固定住房作為騰房去處。被告騰房後居住原告提供房屋,應給付房屋使用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並參考市場價格,本院酌定為每月500元。
自2000年起,原告未對訴爭房進行維修;而被告必然對房屋進行合理修繕,纔能使用至今。大部分租金訴請確已超過訴訟時效。結合案件事實,應視為被告自住自修,修繕費用折抵房租。故原告租金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被告將訴爭平房騰空交付原告,搬至原告提供的獨單房,自搬入之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房屋使用費5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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