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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一年前和朋友在塘沽歐美風情小鎮租下一套兩室的住房,租金1500元/月,合約為一年。可劉先生發現在房東提供的合同上還附有這樣一條:如果房客退房需在一個月內將房子轉租給他人,否則押金不予退還。劉先生看到這個條款時有些猶豫,但房東卻說歐美小鎮的房子很容易租出去,實在不行他幫著劉先生轉租。經過房東的一番誘導,劉先生簽下了合同。
11月中旬,房子合約到期,劉先生按照約定提前通知房東退房,可此後一個月過去了,房子還是沒有轉租出去。著急回老家的劉先生找到房東想要拿回押金,房東以此為由,拒絕退還押金1500元。劉先生只得通過中介尋找轉租對象,最終拿回了押金,但卻為此交納了幾百元中介費用。劉先生表示這都怪自己簽租房合同時欠缺考慮,致使租房押金難要回。(記者嚴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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