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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遵循『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則,天津市19日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制度。
據了解,對需批准征收土地的項目,申請用地單位在國土資源部門完成擬征收土地基本情況調查後,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送項目征地及涉及被征地農民情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籌措落實情況等材料。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用地單位提供的材料制定申請項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方案,測算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需養老保險費,並告知申請用地單位,費用標准按照上報征地方案當年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確定。
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測算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額度將資金存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預存專戶,作為項目批復後正式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保證資金。資金預存後,申請用地單位將預存資金繳款憑證等,一並報送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上報的方案和資金預存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作為申請用地項目的附件。
征地項目批復後,申請用地單位通知涉及地片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定被保障人員名單及繳費額,並將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報送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後,預存資金不足繳費的,由申請用地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差額部分存入被征地預存專戶,並將繳款憑證報送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確認無誤後,連同繳費通知單,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復核,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復核後在15個工作日內函告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參保應繳費金額,將所需養老保險費從被征地預存專戶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生成數據進行對賬,確認無誤後,於月末連同其他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收入一起上劃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涉及地片的村民由此支取。記者狄慧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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