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健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8.9096萬元、佳能牌照相機1部、浪琴牌男士手表1塊、苹果牌手機1部,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劉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協調小組組長、新聞出版處處長、重慶日報副總編輯、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的職務之便,在廣告業務代理、乾部任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錢財共計折合人民幣101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健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劉健春在案發後主動坦白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其同種較重的受賄罪行,且退清了受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健春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