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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司法文化是一個包括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在內的文化系統,它代表了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主流。在儒家司法文化中,有兩個重要理念:一為『慎刑』理念,該理念強調以高度謹慎的態度從事司法活動;二為『中庸』理念,該理念強調以中正與平衡之道從事司法活動。以上兩大司法理念體現了儒家的司法理想和司法智慧,反映了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主流精神。
慎刑理念
『慎刑』是對儒家『明德慎罰』理論的簡約表述,是儒家提倡的一種司法理念,體現了一種『仁道』(仁愛之道)精神。『明德慎罰』一詞有三義:一是說掌握司法之權的官員要注意修德,使自己具備光明的德性——寬厚之德(包括『好生之德』);二是說司法官員要注意對民眾進行德教;三是說司法官員要謹慎對待刑罰,能不用則不用,能從輕則不從重。從封建時代的正史刑法志來看,有關明德慎罰的言論頗多。《漢書?刑法志》曰:『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群而不足,爭心將作,上聖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心說而從之。……聖人取類以正名,而謂君謂父母,明仁愛德讓,王道之本也。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聖人既躬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禮,「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也。』這是說聖人本著『仁愛德讓』的態度從事立法與司法活動,因其上順天道、下順民情,故其立法與司法都體現了一種『敬讓博愛』的仁道價值。
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稱贊漢初幾位帝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寬和舉措,稱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寬仁之厚』,稱惠帝及呂後『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稱文帝『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等等,表達了班固對立法、司法之仁道價值的肯定與張揚。特別是對漢文帝推行的仁道化司法措施,班固更是贊譽有加,稱其『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予民,顏師古注曰:『從輕斷。』斷獄四百,顏師古注曰:『謂普天之下重罪者也。』當時的廷尉在司法活動中有仁者之風,慎刑恤刑,對犯罪有疑者從輕發落,注重減免刑罰,結果全國一年重刑犯僅有四百人,刑罰適用率大大降低,以至於有『刑錯之風』(刑罰措置不用)。為了貫徹仁政,漢文帝還廢除了殘酷的肉刑制度,他在詔書中說:『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值得注意的是,漢文帝認為『斷肢體,刻肌膚』的肉刑是『不德』即不道德的刑罰,反映了他對仁道化刑罰的認可與追求,足見其見識之高明。
《漢書·刑法志》引孔子之言『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謂此『言聖王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此為國者之程式也。』又引古人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向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並發揮道:『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淒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恰者也。』上一段是要求統治者必須具備『仁道』情懷,要以仁愛之心從事政治活動與司法活動;下一段是說統治者必須斷獄公平,否則冤獄屢興則會傷及『和氣』即危害社會和諧。這反映了班固對仁道司法的追求。
儒家的『慎刑』理念也對唐代統治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舊唐書·刑法志》記唐太宗與臣下所言:『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簡死罰五十條,從斷右趾。朕復念其痛,極所不忍。』又記『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為之動容,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恰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上述話語反映了唐太宗的一種仁道情懷,說明他重視人的生命價值,並憐憫人的傷痛,他想做一個有德之君,故在從事錄囚之類的司法活動時努力追求『恤刑』(與『慎刑』含義相通)價值,而重刑則是『不德』(不合乎仁德)的表現。可見,重視人的生命價值(『重人命也』),憐憫人體的痛苦,這是慎刑觀念的核心。
正是在這種慎刑觀念的指導下,據《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唐代立法『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並明確以『寬簡』作為一個立法的原則。該《刑法志》又載:『初,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闢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議之。』這應該是封建時代會審制度正式確立之始,但唐太宗認為該制度來源於《周禮》中的『三槐九棘』之制。根據《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在朝廷的外朝,種植多種樹木,公開審理案件時,以樹木為標志排列參與審理的官員的座次,左右兩側各種植棘樹九棵,為卿大夫和諸侯的座次;前面種植槐樹三棵,作為三公和地方官的座次。高其邁在《隋唐刑法志注釋》中評價唐太宗此舉體現了『慎刑』精神,他說:『唐初,由大理寺判決死罪後,由刑部奏請皇帝核定。唐太宗為要標榜慎刑,詔令大理寺決後,由刑部尚書會同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的高級官員如侍中等再議,然後奏報。』可見,會審制度乃基於慎刑的司法理念而創設。
古文《尚書·大禹謨》(一般認為《大禹謨》成於魏晉時期,但也長期被尊為儒家經典)載皋陶之言:『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該段大意是:舜帝品德高尚,沒有過失,對臣下簡易不煩,對百姓寬厚不苛。刑罰不株連子孫,賞賜卻延續到後代。對過失犯罪,無論多大都能寬恕,對故意犯罪,無論多小都要懲罰。遇有疑罪從輕論處,功勞有疑則從重賞賜。與其殺害無罪之人,寧願放縱有罪之人。好生之德,使民心和諧,因而不會違法犯罪。上述《大禹謨》引文,與儒家提倡的司法觀念完全相合,如『御眾以寬』、『罰弗及嗣』、『罪疑惟輕』及『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等等,均反映了『明德慎罰』的觀念,其仁道價值不可低估。所謂『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正是說只要統治者具備『好生之德』,民心就會平和,社會就會和諧。
針對《尚書·立政》所謂『不可誤於庶獄庶慎』一語,明代儒家學者丘浚在《慎刑憲》中加以評說:『蓋獄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罰。收聚人心,感召和氣,皆是獄;離散人心,感召乖氣,亦是獄。大底事最重處,只在於獄。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殺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獄不謹。惟是以用獄之際,養得以好生之德,自此發將去,方能盡得君德。……人君為治,真誠知獄之為重,則必調和均齊。夫獄慎之事,擇人以用,而不間以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誤於己私。』丘浚認為,『明德慎罰』是匯聚人心、官民和諧的基本途徑之一,統治者只有養成『好生之德』,『不嗜殺人』,纔能贏得民心、鞏固政權,否則斷獄『不謹』則會導致社會失和、政權垮臺。他還認為,斷獄之道在於『調和均齊』,實為以平衡之法使雙方當事人互相妥協並予和解。由此可見,作為儒家法律思想的總結者,丘浚以『明德慎罰』與『調和均齊』作為儒家的司法理念,並認為上述理念有利於政權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
中庸理念
中庸之道是一種追求適中、反對極端、強調平衡的思想與方法論。作為一種方法,它有多方面的適用領域。在司法領域,它指司法公正,也指司法平衡——通過平衡的方法使雙方當事人得以妥協與和解,並實現和諧,在此意義上又稱為『中和』。因此,中庸之道是一種尋求公正與平衡的智慧,也是一種實現社會和諧的方法。應該說,司法上的『中庸』理念也體現了一定的『仁道』精神。
『中刑』、『中罰』或『刑中』的觀念由來已久,西周銅器《牧簋》銘文中就有『不中不刑』(不公正就不動用刑罰)的記載了,《尚書》中類似記載就更多。如《呂刑》『觀於五刑之中』指考察五刑是否公正適用;『士制百姓於刑之中』指士師用公正的刑罰治理百姓;『明於刑之中』指明白公正用刑的道理;『明啟刑書胥佔,咸庶中正』指根據刑書斟酌,力求量刑公正。可以說,『刑中』是《呂刑》全篇的基本宗旨,其中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理念。正是這一理念影響到後來的儒家,並將其加工改造為中庸之道的司法思想。
《尚書·呂刑》有言:『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於五極,咸中有慶。受王嘉師,監於茲祥刑。』明代丘浚在《慎刑憲》中說:『帝王之道,莫大於中。中也者,在心則不偏不倚,在事則無過不及。帝王傳授心法,以此為傳道之要,以此為出治之則。』《呂刑》多從『刑中』方面立論,實際上是在宣揚一種刑罰適用力求公正的司法理念。不獨《呂刑》篇,照丘浚的說法,《尚書》自始至終都貫穿著『中』的理念,並認為這一理念要求『在心則不偏不倚,在事則無過不及』,在刑罰適用領域則表現為『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上述見解是深刻的。在刑事司法領域,公正是核心價值,公正司法纔能促進社會和諧,否則就會出現孔子所謂『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的情況,社會因之而可能動蕩失和。
中庸之道在司法領域的另一影響是在審判依據上尋求法律與情理之間的平衡,儒家學者及儒家型法官認為,只有堅持情理法兼顧的審判原則,纔能有利於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所謂『情理』就是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或公平正義觀念。《鹽鐵論·刑德》雲:『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南宋理學家真德秀說:『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猶政事之必因風俗也。為政而不因風俗,不足言善政;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謂良法。』南宋胡石壁說:『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宋代皇帝曾下詔:『自今宜遵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這說明,宋代統治者已將情法兼顧、情法適中作為一個法定的司法審判原則。南宋有的司法官員明確提出了『酌情據法,以平其事』的審判方針,明清統治者也將『情法允當』、『情法允協』作為法定的司法審判原則。清代汪輝祖在其《學治臆說》中則要求司法官員『體問風俗,然後折中剖斷,自然情、法兼到』。他還說:『勤於聽斷善矣,然有不必過分皂白,可歸和睦者,則莫如親友之調處。蓋聽斷以法,而調處以情,法則涇渭不可不分,情則是非不妨稍措。』無論據法判處還是據情調解,都以『和睦』為最高目標(清末一些地方官調處民間糾紛的方針是『平此兩造』,即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體現了追求平衡與和諧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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