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對二手房買賣來說,要交易的房產繳納契稅時間滿不滿五年是一道坎兒,『五年內』要比『五年外』多出不少稅款。日前,東麗區一家房屋中介因沒審查出『五年坎兒』,致使買賣雙方直到過戶時纔被告知多出近3萬元稅款。買主將該中介告上法庭,要求退還中介費、貸款服務費和房屋評估費。東麗法院經審理後,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今年5月,劉某攜帶房屋產權及契稅證明到某房地產中介機構賣房。買家王先生在中介人員解釋該房屋已繳納契稅時間過5年的情況下,和劉某及中介簽訂居間合同,以61萬元成交。除定金及首付款外,餘款以銀行按揭和公積金方式付款。王先生交納中介費12200元,貸款代辦費600元及房屋評估費3080元,共15880元。
王先生在中介人員帶領下辦理了貸款手續,並和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當上述三方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該房屋繳納房屋契稅時間並未超過5年,若進行交易,須再繳營業稅27000元。因買賣雙方都不願出這筆錢,過戶的事被一再耽擱。
11月上旬,王先生和劉某解除協議,並將房屋中介告上法庭,以其『未盡注意審查義務,提供服務信息時存在嚴重過錯,致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以致撤銷』為由,要求返還中介費、貸款代辦費及房屋評估費。庭審中,中介辯稱已促成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協議,履行了居間人應盡義務,貸款未完成系原告不履行合同所致,不同意返還相關款項。
東麗法院經審理認為,居間人在交易活動中處於中介地位,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審核與訂約有直接影響的重大事項,並如實報告委托人。被告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理應知悉相關房產買賣常識;在其看到劉某攜帶的證件後,應當知道涉訴房屋契稅時間未超過5年。
法院認為,被告草率答復交易雙方房屋交易無需繳納營業稅,導致原告以該虛假情況為前提,做出兩個錯誤判斷,即『確定購買劉某房屋』和『委托被告為其居間代理』。因此,原告與劉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原因系被告在中介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和提供虛假情況所致。綜上,一審判決,中介返還原告向其交納的全部費用15880元。記者解金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