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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沈陽市將正式實施《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沈城業主將再多一道法律保障。
為了讓廣大業主更快地了解《條例》,並能夠真正運用好《條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2月18日下午1時,本報記者帶領來自沈城多家物業小區的業主代表,一同走進沈陽市房產局,與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面對面交流,沈陽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處長、市小區辦主任陳全、副主任楊洪仲為業主代表們解答了關於《條例》及物業管理方面的疑問。
物業用房半地下 不行!『開發商給我們小區留下的物業用房都是半地下的,這樣行不行? 』『不行!《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物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備水、電、供熱等條件」,而且還對總面積作出了要求,不得低於150平方米。 』
虧損就不好好供暖 也不行!『我們小區的供暖是由物業負責的,可是物業總以虧損為由降低供暖質量,該怎麼辦? 』『按照即將實施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是不得以虧損或收不上物業費為由降低服務標准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炒掉物業。 』
面對業主代表們的種種提問,沈陽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處長、沈陽市小區辦主任陳全給出了明確的答復。而這種來自主管部門的答復,不僅體現出了權威性,讓業主們感到信服,而且通過面對面的交流中也讓業主們感到很強的貼近性,消除了業主們同主管部門之間的距離感。許多業主都在聽的同時,還拿出筆本進行記錄,打算將經驗帶回去介紹給小區內的其他業主。
一名業主就表示,以前遇到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辦好,找人詢問又經常得到不同的答案,而這一次直接聽到主管部門的答復,感覺心裡特別有底,以後遇到類似的問題,也就知道了該如何應對。
物業『撂挑子』保證金『接著』對於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的不滿意,一直以來就是許多業主與物業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對於這一問題,業主代表們也在座談中多次提到,並希望小區辦對此能夠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事實上,在即將實施的《條例》中,對於物業服務企業的約束與監管得到了很好的體現,比如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於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實施管理,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費用從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
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在全國范圍內,沈陽還是頭一個。這也是針對目前,很多物業公司動不動就『撂挑子』,進而留下一堆爛攤子而制定的。這不僅對一些物業公司是一種約束,也是對業主權益的另一種保護。有了保證金,一旦物業公司跑了,也會有人接管,並繼續履行相關服務直至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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