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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倚靠電梯門時門扇突然翻轉,租戶林某跌入電梯井後身體多處受傷。傷好之後,林某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林某租房時未在相關部門登記,也未向物業公司明示,因而不與物業公司形成合同關系,駁回林某的訴求。
林某和同事租住在本市東麗區某小區402室。案發當日中午,林某和同事回到租住處,等候電梯期間,林某的肩背倚靠到電梯門,門扇突然翻轉,林某掉入電梯井。同事見狀趕忙上前施救,但林某還沒爬上來,又被下降的電梯卡住。經報警求助,民警會同消防人員將電梯門扇鋸開,救出林某並送往醫院。經診斷,林某的傷情為雙下肢擠壓傷,腰椎橫突骨折,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用7500元。
出院後,林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物業公司作為事故電梯的維護、管理者,未能及時發現電梯存在的危險,屬於違約,應賠償其損失。被告物業公司則稱,雙方不存在物業服務關系,因此不存在違約行為。
東麗法院查明,早在林某租房之前,402室的業主就和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由被告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其中包括電梯『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後原告及同事與402室業主簽訂了租房協議,物業費也由林某等人交給房東,再由房東轉交給物業公司。不過,就租房的事情,林某等人並未通知被告,也沒有去房管部門登記。
東麗區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作為合同的雙方應當是互相明知。但原告不能證實其就居住在該處並與該房屋業主達成協議,並向被告進行了明示,因而不能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故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記者陳遇冬 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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