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公司要關閉駐京辦公室,該辦公室只有兩名員工,一位是外籍總監,另一位是銷售經理荀某。由於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虧損嚴重,公司決定解僱外籍總監和荀某,外籍總監接受了公司的決定。荀某與公司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僅履行不到一年時間。我公司想盡快解除與荀某的勞動合同,所以給其發送了郵件,稱其在工作上存在問題,單方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可荀某拒不接受,認定公司的做法錯誤,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將提起勞動仲裁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公司該如何處理此事?
解答:
從貴公司描述的情況看,貴公司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虧損嚴重,纔決定關閉駐京辦公室,並解僱外籍總監和荀某。因此貴公司給荀某發送郵件,稱其在工作上存在問題,單方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是錯誤的,該行為構成了違法解除荀某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據此,荀某完全可以追究貴公司違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貴公司正確的做法是:應立即通知荀某,撤銷單方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與荀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由於貴公司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作出了關閉駐京辦公室的決定,這時荀某已無法在北京辦公室繼續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應依法與荀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內容,在貴公司與荀某就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前提下,貴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荀某或者額外支付荀某一個月工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