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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劉先生、齊先生駕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劉先生剛買的新車被撞壞,齊先生負全責。之後,劉先生去4S店修車花掉14000元;而為齊先生承保的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失為6000元。為此雙方成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齊先生賠付劉先生14000元。
本案值得討論的是:齊先生應按保險公司的標准還是4S店的標准賠償劉先生?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國強:去4S店修理合情合法合理
本案的焦點在於當保險公司評估的修理費低於4S店的修理費時,以哪一個作為判決依據?
保險公司的評估結論是按照普通維修店的價格評估的;4S店因為技術專業、服務優質價格要高。4S店的價格雖高,但卻合法合理。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對肇事者不公平,本來花6000元能修好的車,卻要花14000元去修,增加了肇事者的負擔。但這增加的只是交通肇事者違法的負擔、侵權的成本,並且在合理范圍之內,對於遏制交通違法行為是有益的。
天津大學文法學院劉曉純:權威單位評估車損並非必須
就發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車損事故,確定損失數額的依據一般是:權威單位出具的車輛受損部位及損失額為內容的評估報告和車輛維修企業開具的正式拆解、維修車輛的發票。而在本案中,由於沒有權威單位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就出現了當事人對於車損數額爭議的結果。
我認為:首先,車輛由權威單位定損並非法定必備程序;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9條之規定,受損車主劉先生在出具4S店維修正式發票後,其對於自身車輛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除非加害人齊先生具有受損車輛維修或發票虛假的證據。最後,從案情看,受害人劉先生主張的14000元的維修費用也應當未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綜上,法院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按照修車實際發生費用14000元作為加害人齊先生承擔侵權責任的數額並無不妥。
紅橋區人民法院南寶龍:雙方應各自舉證
這個案件,首先要解決好事實認定層面的問題。劉先生主張損失為14000元,齊先生主張損失為6000元,均應舉證證實,法官也應當對雙方的舉證進行審查判斷。這裡要注意這樣的事實,保險公司不是修理廠,定損員也不是修理工,不可能全面了解機動車的全部損害和潛在損害。
其次要處理好實體處理層面的問題。當雙方當事人主張的損失數額均有證據證實,且無法否定任何一方的證據時,就說明機動車維修市場存在著不同的服務價格,此時法官按照何種價格確定損失數額?實踐中,4S店修理價格較貴,但讓車主放心;一般的機動車修理廠修理價格較低,但可能存在配件不是原裝等令人擔懮的質量問題。因此,法官不能武斷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種價格,而應遵循兩條原則具體分析和對比。第一,全面賠償原則,即有一賠一,有二賠二,原來是大品牌和進口的機動車配件,維修時也要按照這個標准,盡量保證機動車在修復後與損害前保持一致的價值。第二,合理賠償原則,4S店也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和市場價格規律,法官要對其維修價格的合理性進行理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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