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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長周棟民為他人在水利等項目中承攬業務,本人及其家屬多次收受賄賂且數額巨大……』
近日,湖南省紀委對社會公開通報了工程建設領域的10起典型案件,其中第一類就是領導乾部插手乾預工程建設。
有關人士稱,違規乾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是一條不折不扣的『高壓線』,摸不得也碰不得。但依然有個別領導乾部甚至高級乾部插手乾預工程建設的案件,『大樓建起來、乾部倒下去』的現象在各地依然時有出現。
法律界人士分析,領導乾部頻繁插手工程建設領域,反映出腐敗分子的胃口越來越大,他們不滿足於簡單的權錢交易,而是要對權力進行深層次的挖掘,形成『權力產業鏈』,提高權力的『附加值』。有關方面應考慮更高層次的立法,只有從工程建設的立項、招標、投資、建設和管理等諸多環節入手構建更為完善、周密的制度體系,切實引進和強化有效的監督,纔能讓領導乾部無法隨意插手乾預工程建設。
湖南多名高官插手工程建設
2010年9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長周棟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對於受賄所得人民幣112萬餘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5.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了解,周棟民的大部分賄賂款來自他所插手的建設工程。2003年,常德某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胡某獲悉,常德市水利局防汛指揮調度中心工程要進行招投標,周棟民代表常德市水利局出具了一份給該公司加信譽分的函。該公司順利中標常德市水利局防汛指揮調度中心工程,胡某擔任該項目部第一責任人。在此過程中,周棟民先後兩次收受胡某賄賂共計人民幣32萬元。
此外,張某所在公司中標的工程分包到津市市防洪大堤面板牆等5項工程,為感謝周棟民介紹工程並繼續得到關照,2006年春節前,張某與妻子一起到周棟民家,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他人民幣1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被湖南省紀委通報的乾部,除周棟民外,還有一些廳級官員。其中,湖南省農業廳原廳長程海波、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謝光祥等都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打招呼的方式為多家工程公司承攬工程項目並收受賄賂。
湖南省紀委同時透露,從2009年開始,湖南省大規模開展了工程建設領域的專項治理,全省共受理相關舉報1190件,立案901件,查實431件,有245名乾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另有156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有廳局級乾部4人,縣處級乾部31人。
制度缺陷留下可操作空間
領導乾部緣何能輕易插手乾預工程建設?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較為直接和客觀的原因,在於如今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據介紹,如今很多工程項目建設的指揮部,往往是為了解決階段性的一些重點工程項目而臨時設立的,其隨後的日常運作大多依靠一些內部守則和行業規則來進行調整,不僅存在工作隨意性較大、缺乏規范化、容易產生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區』等問題,而且大多容易出現人事關系混亂的情況。如今一些項目工程的指揮部工作人員,往往是從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道)抽調的,經常容易出現任用交叉、一人兼管多個工地的現象,甚至出現曾有經濟問題的人員『帶病上崗』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也就相對容易出現紀律相對松散,管理弱,原單位管不著、臨時單位不願管等消極狀況。』湖南省一名法律界人士說。
據業內人士介紹,由於目前的招投標制度不盡完善和嚴格,在很多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很多領導乾部人為乾預和插手的情形。比如標段的劃分、技術要求、資質要求、投標單位門檻的設定、最高限價的確定、新技術推廣等,由於這些因素大都不會影響工程建設,即使影響了也無法認定,那些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到一定決策權、審批權的領導乾部,往往能利用手中的權力,直接影響立項規劃、土地出讓、招標投標、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於是,也就經常有人堂而皇之地接受所謂的勞務費、諮詢費或者收受乾股、紅利、房屋等等。
斬斷貪婪之手亟需長效機制
有法學專家分析認為,要想讓領導乾部不插手工程,關鍵還是盡快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一種相對穩定、長效的制度機制。
據了解,2010年7月8日,監察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違反規定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處分規定』根據《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等8個指導意見,結合典型案例,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細化為『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大方面、39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
同時,為增強具體可操作性,『處分規定』對『違反規定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進行了界定,即『本規定所稱違反規定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乾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處分規定』的付諸施行,對於懲處違反規定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因為這就編織了一張大網,公務員只要違規插手乾預了工程,就要被追究行政責任,直至開除公職。
但是,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雖然目前這些細化的處分規定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處罰標准的問題,但面對一個龐大、復雜的利益鏈條,如果僅僅依靠一部或幾部臨時性、缺乏更高法律位階的制度規章進行事後的鉗制,只怕難免會顯得有些捉襟見肘。
有法學專家建議,有關方面應考慮更高層次的立法,只有從工程建設的立項、招標、投資、建設和管理等諸多環節入手構建更為完善、周密的制度體系,切實引進和強化有效的監督,纔能讓某些乾部無法隨意插手乾預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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