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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惡意縱火,造成2人死亡、十多人受傷的長沙『7·21』機場大巴縱火案的諶海濤30日在長沙被執行死刑。
2010年8月14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上午,諶海濤攜帶一只裝有兩瓶汽油的電腦包從益陽乘車來到長沙。當日16時許,諶乘坐牌照為湘A17281號的機場大巴從長沙黃花機場返回長沙市區,當車駛入機場高速(S40線)12公裡地段時,坐在車內最後一排的諶海濤實施作案,用打火機點燃滲透汽油的電腦包,在車內引發大火,導致2人被燒死,十餘名乘客不同程度燒傷,車輛被燒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諶海濤因其個人生意受挫歸因於社會不公,並產生報復社會的想法。其行為造成了無辜人員的重大傷亡,犯罪性質十分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21日下午4點左右,一輛從黃花機場駛出的滿客大巴,在機場高速距離機場12公裡處,疑似發生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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