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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召開專門會議,認真總結2003年以來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經驗,並就在全市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進行了部署。
會議要求從三方面積極穩妥地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一是改進選任方式,要求下級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檢察院選任,以克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的弊端,增強監督的公信力。二是調整監督范圍,將試點工作中檢察機關應接受監督的『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概括調整為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案件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違紀情況等七個方面,進一步增強監督的剛性。三是規范監督程序,要求改進案件監督的組織方式,完善評議表決程序,並做好監督程序與訴訟程序、辦案程序的銜接,以增強監督實效。
據了解,本市檢察機關作為全國檢察系統首批試點單位之一,自2003年底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先後選任人民監督員457人,監督『三類案件』582件667人,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提高自偵工作水平,保證自偵案件質量,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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