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樂清村主任案追蹤
29日深夜,溫州市公安局召開發布會,報告樂清市錢雲會死亡案進一步調查結果,該案被認定為交通肇事案。案件第一目擊證人說,沒有看到有人將錢雲會按到車下;另一『目擊證人』則稱,事發時沒有在現場,是有人讓她去作證。
>>認定依據
三大依據排除謀殺
29日23時許,溫州市公安局召開發布會,報告錢雲會死亡案件調查結論。全國數十家媒體記者參加,發布會一直持續到30日凌晨。溫州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沈強、刑偵支隊隊長陳星際等現場接受記者提問。
警方稱,排除『謀殺』的依據包括:一是審查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他與死者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受人指使等情況,從而排除了其主觀故意的可能。二是開展了現場調查訪問。既對所有證人重新進行詢問、調查,又對目擊證人錢成宇和網民提出的『第二目擊證人』黃迪燕進行詢問,確定並無『謀殺』行為被直接目擊。三是根據勘查,現場留有明顯剎車痕跡、屍體拖痕、人車碰撞痕跡,與被人強行壓住碾軋的行為不符。
>>肇事經過
錢雲會負次要責任
警方稱,認定交通肇事案的依據是:25日,費良玉(32歲)駕駛車牌號為『皖K5B323』的大貨車從虹橋灣底村運送石料,前往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9時45分許,途經虹南大道蒲歧鎮寨橋村(村口)地段時,遇行人錢雲會(53歲)在車前方道路右側向左橫穿,費良玉向左打方向盤並剎車,避讓不及,車頭左側碰倒錢雲會,左前輪碾軋其胸頸部,致其當場死亡。
警方稱,費良玉無證駕駛嚴重超載機動車輛,發現行人後采取措施不力,應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錢雲會未確認路面安全情況下橫穿道路,應負次要責任。
發布會提問環節問答
警方沒有毆打死者家人
問:家屬稱錢雲會是被一個電話叫出來後發生意外的,有無調查此電話?
答:打電話者為同村村民王某,主要是說村裡的事務,和案件無關。
問:錢雲會的二女兒和女婿說自己被關了50多個小時,這是否合法?
答:死者女兒、女婿被關押的說法是誤解,辦案人員是找二人配合調查,也得到了他們的同意。二人12月25日下午被帶走,26日下午離開公安機關,總共23小時,符合相關規定。
問:錢雲會的二女兒和女婿在被『抓走』後為何遭到毆打?
答:二人在配合調查的23小時裡,沒有受到毆打。
問:為什麼不能測車速?
答:我們請了專業的機構,他們說條件限制沒有辦法測速。
問:公安發布的照片上保險杠上的鑽孔以及擦痕,與網民發的照片不一致,如何解釋?
答:公安的責任心不允許我們作假。網民的照片我們不能保證,但是我們的照片是絕對真實的。接到報警很快到達現場,是因為附近正好有巡邏的,當時有村民阻撓,交警尊重村民意見沒有直接勘查。
問:關於錢成宇和黃迪燕是『目擊證人』的說法,及他們描述的事故過程,公安機關進行了怎樣的調查?
答:錢成宇沒有看到有人把錢雲會按到地上用車軋,看到的是(錢雲會)被車壓倒在地上的情況。黃迪燕是鄰村華一村的婦女。據她交待,當天她沒有到車禍現場,她是聽了村裡一些傳言,然後到寨橋村看熱鬧。有人和她說現在記者很多,講得好可能有人給錢,於是她接受了采訪。第二天,錢雲會的女兒找到她,叫她繼續這樣講。她回家(把情況)告訴老公,她老公給公安機關打電話,說她在講沒有看見的事情。
講述
目擊者一:沒看到錢雲會被放車下
寨橋村村民錢成宇是目前確認的事件第一目擊者,因為涉嫌圍攻民警,現被公安機關控制。在樂清看守所裡,錢成宇講述了事發當時他所看到的情況。
錢成宇說,事發馬路寬約16米,他從四五米遠處看見肇事車,他過馬路後離車有1米多遠的距離,看到車停下在這裡(馬路左邊)。『我說這個車那邊不走你走這邊,我從旁邊走,看見村主任被(軋死)』。
對於是否看到4個人抬著錢雲會將他放到車底下,錢成宇說:『這個我沒看到。』
目擊者二:有幾個人讓我去作證
繼錢成宇後,黃迪燕也一度自稱是目擊證人。黃迪燕說:『有人叫我去做好事,說這樣你女兒(的病)會好起來,你(的病)也會好起來。我問好事怎麼做,他說這個人被人謀殺了,手被人拉住,脖子被人掐住,喊救命。』
對於是否看到有人把錢雲會按住,黃迪燕:『我沒看到,有幾個人讓我說看到了,去幫他作證,(官司)如果贏了,女兒(的病)也會好起來。』
肇事司機:行人突然快速穿過
費良玉說,(事發)道路右道封閉,只能左側通行。他正常行駛時,前面突然有一個行人從道路右側向左側橫著走過去,當時行人的速度很快,他們直線距離只有五六米遠。『我的第一反應先是鳴笛,他沒有理繼續往前走。我緊急向左打方向並剎車。』
費良玉說,因為雨天路比較滑,而且是載貨重車,他沒有避開。事發後,他下車跑到前面去看,人已經被軋到左前輪下面,『當時,我自己判斷,他已經死了,我用手機打110報警。』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