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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30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將於2011年1月1日聯合發佈《關於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自1月1日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投案自首。
通告規定,限令投案自首的範圍是實施或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衆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內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員,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轉移、藏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礙解救的,經查實,依法從嚴懲處。
通告明確,犯罪人員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爲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