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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據介紹,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是人民調解制度發展的一座裡程碑,它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今後,一旦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人民調解法》進一步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經費保障、指導職責、調解協議效力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調解矛盾糾紛,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該法的一大亮點是,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我市目前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以及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之間的銜接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提高、完善。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劉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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