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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經營公司期間,利用傳銷的方式出售商品,僅4個多月就發展會員3000多人,非法獲利29萬餘元人民幣。日前,東麗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萬元。
43歲的李某原是本市一家商貿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從2004年8月16日該公司成立至同年12月10日間,李某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現在國外),利用網絡對公司的產品及經營模式、入會方法、獎勵制度等進行宣傳,以發展會員無店鋪銷售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采取購買價值1866元的商品取得會員資格,並在被發展的下線的入門費中計提業績獎金,每發展一名下線提取獎金30美元,發展兩名下線提取獎金93美元,發展三名下線提取獎金123美元。截至案發時共發展會員3126人,收取入會費583萬餘元人民幣,扣除商品成本、關稅及郵費以及計提業績返還的錢後,非法所得29萬餘元人民幣。
2004年12月10日,工商部門對上述商貿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萬餘元,並處罰金3萬元。2010年1月27日,李某在北京火車站售票廳被抓獲歸案。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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