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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1月04日訊
13歲那年,自幼喪母的他不甘貧困,獨自一人走出大山四處闖蕩。今年他25歲,他說經過多年打拼,生意已做得不錯了,還准備把老父親接來住,這是他多年來的一個願望。
但是他的一念之差,讓眼看就能實現的願望擱淺。因為他在幫人討債未果而與村民發生爭執時,竟駕車撞向人群,造成3人受傷。
他成了海寧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第一人,他說他很後悔,但他做了糊涂事,後果很嚴重。
海寧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於近日落下法槌:他——被告人吳雲纔,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A
案發後充滿了無窮悔恨
被告人
吳雲纔1986年出生,雲南鹽津人,生得比較精壯,但一說起這件案子,就不禁淚流滿面。這是他為起初無知而流下的悔恨的淚。
打拼10多年毀於一念間
記者(以下簡稱『記』):你是雲南人,怎麼跑到海寧來呢?
吳雲纔(以下簡稱『吳』):我是雲南一個貧困山區裡的人,3歲就沒了母親,父親艱難地拉扯著3個孩子,家裡窮得揭不開鍋,我13歲那年就輟學離開家鄉,四處流浪去打拼,2005年又從深圳來到海寧許村做生意,所以發生了這事。
記:你是做生意的人怎麼會去幫人討債?
吳:這些年在外闖蕩,我做過各種各樣的工作,在深圳時還犯過法……2005年,我經人介紹來到許村,發現這裡環境很好,又充滿了商機,我痛改前非,做了很多生意,纔站穩腳跟成了家。作為一個外地人,出門在外做什麼事情都不容易,許村的很多好心人幫過我,我們就成了朋友……其實出這事,我是為了還一個人情!
記:這麼說,請你幫忙討債的人是你一個很好的朋友?
吳:不,他是我朋友的朋友,我和他並不熟,頂多見過兩三次面,吃過兩三次飯而已。
記:不太熟悉的朋友,你怎麼會為他去討債並用車撞人?
吳:他是我在許村的一個本地人朋友的朋友,這個朋友在我結婚的時候幫過我,我非常感激他。後來,當他的朋友——就是這個債主對我說有人欠他30萬元討不回來時,我出於對朋友的感激,就駕車幫忙討債,沒料到一念之差,竟讓10多年的打拼全毀了。
掉頭後想嚇唬群眾?
記:那天是怎麼一回事?
吳:那天中午12點左右,他到我的店裡後,我就開了輛車子,帶著他和兩個老鄉,到永福村那個欠債的人家裡討債去了。
記:欠債的這個人你認識嗎?他的家你認識嗎?
吳:有些印象,欠債的這個人姓鄭,此前我們去他家裡討過一次,但沒討到。這次去,他不在家,但他的父親在。我們問他兒子在哪裡,他不說,我們就亂翻東西,還砸了些東西。
記:後來呢?
吳:後來債主說鄭某在另一戶人家家裡,我們就去了那戶村民家,發現他果然在那裡。我們叫他還錢他不還,於是很快就打起來,屋裡有七八個人,我們打不過,就趕緊跑到外邊准備離開,但這時鄭某的父親趕來了,很多村民也來了,他們攔住了我的車子,我加大油門逼他們讓路,他們讓一段,我開一段,鄭某的父親撿磚頭砸了車子的後擋風玻璃,接著又把車子攔住了。
記:然後呢?
吳:我再次加大油門,他讓了一段,但又用木棍砸碎了車子的前擋風玻璃……我將車子開出10多米後,又掉頭衝向人群,撞了人。
記:既然已經開出去了,又為何要掉頭去撞人?
吳:我想嚇唬嚇唬他們。
記:他們害怕了嗎?
吳:我見3個人倒在地上,心裡就慌了,於是棄車逃跑,但沒逃多遠就打電話報警,說我撞人了,讓警察趕緊送受傷的人去醫院,我馬上前往派出所自首。
記:為什麼會突然想到自首?
吳:因為我還想重新做人……好好地接受改造。
記:事後回想此事,你還有什麼想說的?
吳:我很後悔,後悔我一時糊涂做了錯事。我對不起被我撞傷的那3個人,尤其是那位被撞的老奶奶,都90多歲的人了,萬一因此丟了性命,我就一輩子都抬不起頭了。
B
此罪危害很大量刑較重
法官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非常大,量刑比較重。該案審判長宋法官分析認為,此類犯罪活動的行為人在犯罪時,往往懷著對現實不滿或報復社會的不良動機,因此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克制自己,冷靜思考,不要讓不良情緒作祟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記:吳雲纔所犯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怎樣的犯罪活動,主要特點是什麼?
法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指故意采取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此罪最大的特點有: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采取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記:這種犯罪活動最大危害在哪裡?一般怎麼量刑?
法官:我國《刑法》第114條和115條明確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記:本案的主要特點是什麼?為什麼說吳的行為構成了此罪?
法官:在本案中,吳在已經駕車離開的情況下又掉轉車頭向鄭某及圍觀群眾衝去,主觀上明顯系故意,客觀方面采取的駕車衝撞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並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的群眾,並造成了3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後果。所以說吳的行為已構成了此罪。
記:近段時間,備受關注的河南洛寧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後駕車致5人死亡後,也被以此罪批捕。有媒體稱,此罪是所有交通安全肇事犯罪活動最重的一種。谷青陽涉嫌的犯罪活動和吳雲纔的犯罪活動有什麼異同?此案是否只發生於交通肇事領域呢?
法官:谷青陽案中,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本案與谷青陽案相同之處在於,侵害客體都是不特定的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屬於公共安全的范疇。不同之處在於,本案中的吳某是在清醒狀態下駕車衝向人群,吳某辯解只是想去嚇唬鄭某而駕車衝撞,鑒於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一定或者可能造成鄭某及周圍群眾傷亡的後果,而仍然采取開車衝撞的方法撞向人群,其主觀方面系故意。
此類案件並不局限於交通肇事領域,刑法明文規定了的有4類危險方法,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但是這4種方法並不能將所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入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將不常見的其他行為模式納入刑法規制。
記:此類案件的發生多在什麼條件下出現?
法官: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出於對現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但是這類案件不是很多。
C
幫人盲目討債駕車撞傷無辜
案件回放
2005年,吳雲纔從深圳來到海寧市許村鎮做小生意,並在當地結識了一些朋友。2010年7月10日下午,吳雲纔受許村人杭某委托,糾集了數人駕車來到許村鎮永福村的鄭某家中幫杭某討債。
當時鄭某未在家中,吳某等人便破壞了鄭某家中的物品,隨後又在該村的王某家中找到了鄭某,遂對其進行毆打,逼迫其還錢。
鄭某的父親老鄭聞訊趕來後,與其他村民及時報警並欲阻止吳雲纔等人離開,吳遂加大油門前行逼老鄭讓路。其間,老鄭用磚頭和木棍將其汽車的前後擋風玻璃砸碎。吳雲纔駕駛車輛前行10多米後,又將車子掉頭撞向人群,3名無辜的群眾躲避不及被車撞倒在地受傷。吳棄車逃離現場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交代了開車撞人的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被撞的3人中,有1人已構成輕傷。
案發同日,吳雲纔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9月28日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提起公訴。
海寧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吳雲纔故意駕駛機動車向人群衝撞,造成3人受傷,其中1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後,吳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於2010年12月1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另,經法院主持調解,吳雲纔與被害人邱某達成調解協議,共計賠償被害人邱某經濟損失15970元,此款已當庭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