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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我終於不必為憑空掉下的7萬元借條擔心了!』拿到市一中院的判決書後,李雙心中的一塊石頭終於落了地。一張7萬元借條糾紛昇級到上法庭對峙,終因司法筆跡鑒定大白天下,一起持續近兩年的訴訟結束了。
『承諾書』變成借款條
2009年春天,家住武清區的市民李雙忽然接到武清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市民楊傑作為原告,起訴她還款7萬元,並有借條為證。
接到傳票,李雙有點蒙:自己和原告並不熟悉,也沒向他借過7萬元錢。一頭霧水的李雙很快想起這個叫楊傑的原告。那是2007年8月的一天,當時李雙正在為武清區一家公司委托招工,楊傑前來諮詢,希望進入該公司工作。楊傑顯然對工作報酬非常動心,但又擔心進入該公司後公司不兌現,於是李雙在一張A4紙上用圓珠筆寫了份簡單的情況說明,或者說是一份『承諾書』,並在A4紙的右下方簽了名以及日期『2007年8月15日』。
可如今,楊傑要求還款7萬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筆跡鑒定還原真相
開庭那天,楊傑向法院提供了由李雙簽署的7萬元借款條,『欠楊傑7萬元整』的借款內容用碳素筆書寫,簽名和時間則是用圓珠筆書寫,且明顯不是同一人的字跡。楊傑說,當年為了盡快得到一份好工作,他纔借了7萬元現金給李雙,借條也是那時李雙簽的。
李雙發現借條是當初自己給楊傑所寫『承諾書』的一部分,原有內容被撕去,在落款的上方空白處,被人寫上了『欠楊傑7萬元整』。為確定借條是否是偽造的,李雙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兩個月後,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鑒定結論為:『「李雙2007年8月15日」書寫在先,其他字跡書寫在後。』通常狀況下,應該是借款內容書寫在先,最後纔是借款人簽字確認。李雙的委托律師張建生就此認為,司法鑒定結論可以證明借條是偽造的,不能作為索款依據。
訴訟博弈波折中落定
武清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做出一審判決,但法院沒有采信借條的司法筆跡鑒定結論。法院認為,因沒有其他充足證據證明該借條是偽造的,所以確認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判決李雙返還楊傑借款7萬元,並於判決生效3日內付清。
李雙進行了上訴,二審在市一中院進入審理程序。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借條中『欠楊傑7萬元整』是楊傑所寫,『李雙2007年8月15日』為李雙所寫,雙方都表示認可。對於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楊傑沒有提出任何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所以一中院認定,這張借條不能證實李雙簽字認可了從楊傑處借款7萬元的事實。2010年11月15日,一中院下達了判決,不支持楊傑要求李雙還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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