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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辦法》。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違法行爲,需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行政機關有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情形的,將依照本辦法處理。
除市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程序依法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廢止。2008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津政發〔2008〕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