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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楊先生乘坐的公交車被大貨車追尾,造成楊先生身體受傷。交管部門認定,某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但楊先生還是對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目前,這起罕見的『承運人無責任被訴案』,已在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立案。
新郎官遇險
27歲的楊先生2010年11月剛剛結婚,12月1日上午10時許,楊先生上了一輛公交車,准備到宜白路附近一個家具城選購家具。『我坐在車的最後一排,當行駛至北辰區大張莊附近時,只聽得身後一聲巨響,然後我所坐的坐椅被掀了起來。強大的推力讓我的身體失去平衡。瞬間,我的頭部被後面的玻璃砸傷,雙膝也重重地撞在了前面的坐椅上,然後被兩排坐椅夾在中間。我當時感覺疼痛難忍,但還是咬牙向外爬去。』
經診斷,他為頭皮裂傷,雙膝磕傷,頭部縫了八針,之後在醫院的監護室裡躺了一周。經交管部門認定,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出院後,楊先生和肇事大貨車的車主進行了交涉,但對方無錢賠償。經向法律人士諮詢,他決定對某公交公司提起訴訟。幾天前,該案在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立案。楊先生要求該公交公司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1萬餘元。
公交無責任被訴
楊先生的律師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故本案中原告自購票乘車後即與被告成立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客運合同關系。
結合本案,被告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這證明被告未履行應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合同義務。而且原告受傷也不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其對該傷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被告已經構成違約,應依法對原告的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律師表示,即便被告在事故中無責任,但依據《合同法》規定,也要對原告承擔責任。
昨天下午,記者與被告某公交公司取得聯系,但一位接電話的男士表示,負責處理該事件的人員不在,其他人不便發表意見。隨後記者撥通了公交的客服電話,一位服務人員表示會立即與有關負責人溝通,讓記者等待消息。但直到發稿時,記者未等來任何消息。
律師說法
四種情形承運人得負責
益清律師事務所的張旺、王忠琦律師表示,乘客在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在法律上與承運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客運合同關系。自乘客購得車票之時,雙方的客運合同關系宣告成立,承運人即負有將乘客安全、准確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一旦不能履行上述合同義務,即為違約行為,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傷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原因導致乘客人身損害的。如因公共交通工具避讓行程上的其他目標緊急剎車、猛轉彎等;司乘人員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間的人身傷害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身有剎車不靈、車門不嚴等安全隱患。
三、因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員不作為行為導致乘客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如遇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司乘人員有能力協助排除侵害而不作為的情形。
四、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飛來物導致乘客人身或財產損失的。
張旺表示,楊先生的案件中,大貨車一方對楊先生構成侵權,而承運人對其構成違約,兩種責任在該案中形成競合。楊先生既可以選擇侵權之訴訟,也可以選擇違約之訴訟。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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