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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宋勇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宋勇的律師出庭爲其進行了辯護。數十名羣衆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法庭宣佈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