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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小孩燃放鞭炮,將化糞井內的沼氣引爆,將停在井上的一輛汽車炸得嚴重變形。車主提起訴訟後,孩子的監護人、化糞井的管理人,都認爲車主不該將車停在井口之上,所以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是“自甘冒險”。而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認爲,排水管理部門作爲化糞井的管理人,應承擔60%責任,即賠償車主1.3萬餘元,而孩子的家長、物業公司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化糞井沼氣爆炸 汽車被炸飛
12歲男孩小國和家長居住在紅橋區某小區內。去年春節前,小國的家長給他買了很多鞭炮,這讓小國十分高興。
2010年2月12日,也就是臘月二十九,小國於當天下午3時,來到樓下放炮。鞭炮被點燃後,噼裏啪啦地響了起來。就在小國沉浸在歡樂之中時,只聽得一聲悶響,旁邊化糞井上的水泥板和停在井口上的一輛大衆邁騰飛了起來,然後重重地摔在地上。汽車門被炸得變形了,車體另有多處損壞。是什麼原因造成爆炸的呢?原來是鞭炮掉進了化糞井,井內沼氣遇明火爆炸。
事發後,車主趙先生很快趕到現場,並聯系車輛將損壞的汽車拖走。後來爲維修車輛,他共花費了2萬餘元。由於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事發數月後,車主趙先生將小國及其母親、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和排水管理部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2萬餘元。
被告辯解 車停在化糞井上 車主有過錯
小國的母親辯稱,事發時正是春節期間,燃放鞭炮很正常。小國只是一個12歲的小孩,根本不知道是在化糞井上放炮,而且周圍也沒有警示標誌,所以小國沒有過錯。另外、小國自己也受傷了,正在治療。再有,趙先生將車停在化糞井上,本身就有過錯。小區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區的排水、道路都是與相關部門簽訂的長期合同,而且小區內沒有實行停車位的管理,所以原告將汽車停在化糞井上導致事故發生,與物業公司無關。
排水管理部門代理人辯稱,他們按合同約定已盡到清淘、防止跑冒的義務,且化糞井的產權人是小區全體業主,排水管理部門不應成爲被告。該代理人指出,趙先生明知是化糞井,仍然安裝地鎖、強行停車,這是自甘冒險的行爲。而趙先生的損失,是由“小國造成的外因引起,由物業公司放任趙先生停車造成的”,與排水管理部門無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
車主沒有過錯
各被告須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小國燃放鞭炮是誘因,其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物業公司對該小區的管理有疏漏,沒有“就車輛的停放、危險設施的必要警示”盡到管理職責,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排水管理部門沒有盡到對化糞井及時疏通、清淘,確保井內沼氣濃度處於安全狀態的職責,所以應對井內沼氣爆炸負主要責任。諸被告應按各自所負的過錯責任,向原告承擔財產賠償責任。原告對自身財產損失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