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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直傳聞不斷的房產稅改革在新年伊始再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雖然在房價居高不下、市場形勢微妙的情況下,人們更寄希望於房產稅能起到調控樓市的作用,但財稅和房地產領域的專家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十二五』的開局之年談論房產稅,除了增加房產的持有成本、抑制投資和投機需求外,其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是調節收入分配,分好社會財富的『蛋糕』。
房產稅改革已到十字路口
專家指出,相對於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產稅制度已有20多年沒有改變,目前已經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
房產稅,顧名思義,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人征收的一種稅,屬於房產保有環節的稅種、財產稅的范疇。新中國房產稅的征收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
上個世紀80年代,鑒於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使用者沒有土地所有權,我國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並於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這部條例明確規定,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上個世紀80年代頒布這部房產稅條例時,我國還沒有進行住房市場化改革,人們普遍住的是公房,個人擁有住房的情況很少,收入也有限,所以,對個人自住房給予免稅。』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
1998年,我國實施住房市場化改革,住房開始貨幣化,隨著住房改革不斷深化,我國的房地產市場也日趨活躍。
『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私人購房面積僅佔城鎮住房竣工面積的30%,而現在,這個比例已達到70%。』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說,短短十多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形勢已大不相同。
劉劍文說,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亟待房產稅改革與之相配套。而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十二五』規劃建議也提出,要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這意味著改革已經提上日程。
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目前,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對住房征收房產稅,而他們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例如,對私有住房征稅已有180多年歷史的美國,明確將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規定持有房地產必須繳納房地產稅,並且對低收入者、退伍軍人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實行減免稅優惠。
『我國的財產稅破題也可以從房產稅入手。』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所長高培勇指出,無論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如何,房產稅都到了必須改革的階段。在『十二五』開局之年討論房產稅,意義非比尋常。
高培勇告訴記者,相對而言,房產是透明度較高的財產,對於調節社會財富的財產稅來說,最容易把握、可操作性最強的就是房產稅。
近年來,與私人購房大量增加相伴隨的,是房價的大幅上漲。在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房價已經是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的10餘倍。房產價值大幅提昇,房產成為個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更重要的是,房產還成了一些人的生財之道。『近幾年房產投資或投機成為一部分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方式,對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產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說。
此外,從世界各國實踐看,由於房產不能移動、稅基固定,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房產稅作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而地方政府通常將這部分收入用於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教育、衛生、消防、治安及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支出。這也為我國房產稅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高萍告訴記者,除了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房產稅的改革將使我國財產稅體系進一步健全,更好地發揮財產稅在稅制結構中的作用。同時,房產稅也將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稅源,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財力緊張矛盾。
在我國,房產稅也被賦予了更直接解決民生問題的期待。劉劍文建議,房產稅負有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應該用來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品,比如用於建設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
多重挑戰改革難以一步到位
從1986年國務院頒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到現在已經過去了20多年,期間,對個人住房恢復征稅的問題一再被提及,但終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被耽擱下來。
『過去的矛盾沒有解決並不代表永遠不解決,加上目前房地產市場的形勢,現在需要進行一些改革的試點。』劉劍文說。
從國際經驗及公平、規范的角度看,房產稅應對個人所擁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很多專家在接受采訪中表示,由於我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城市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各地房地產信息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目前對個人住房普遍征稅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改革難以一步到位,只能分步推進,可以考慮先在部分城市進行試點。
『先行試點可以在制度設計、稅基評估、征收管理等方面探索和積累經驗,也為以後改革逐步擴大到全國奠定基礎。』高培勇說。他同時強調,在改革試點中一定要注意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對於啟動房產稅改革試點面臨的各項挑戰,專家們指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來自稅收征管環節的挑戰。
高培勇說,中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機制是建立在對『間接稅』征收的基礎上,而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一種,屬於直接稅的范疇。『目前稅收征管的制度設計與房產稅不相匹配,這就要求對其進行根本性的變革。』